福建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创造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的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暂行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福建理工大学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含硕士专业学位)、本科生、预科生;非全日制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学生违纪实施处分的基本原则:以思想政治教育为主,纪律处分为辅,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重在教育,重在规范行为,切实发挥处分的教育功能和规范行为的功能。
第四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依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性相适应,同时根据学生的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 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处罚和限制:
(一)受处分者,取消其当年(指学期或学年度,下同)参加学校和学院各种奖励、各类奖学金评定的资格;
(二)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章 应受处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七条 有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行为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九条 学生不得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等活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稳定的活动的;
(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产生不良影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组织开展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等,产生不良影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产生不良影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进行宗教活动或组织、进行非法宗教、迷信活动产生不良影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泄露国家秘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处以行政拘留、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的。
第十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或损坏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未构成治安违法或犯罪的,视标的额大小,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窝藏、销售、购买赃物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故意损坏文物、伤害受保护的动植物、破坏教学科研实验样品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建筑物、公用设施上乱涂、乱写、乱画、乱张贴,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其他非法占有或故意损坏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故意损坏、偷换、涂写学校图书资料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损坏、偷换、涂写孤本、珍藏本等贵重图书资料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故意损坏、移动道路交通标志或植物标识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偷盗公章、机密文件、试卷、档案等物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对违反《福建理工大学学生“三个文明”量化考评办法》有关规定的学生,给予以下处分:
1.学期累计得分为70分(含)以下者,给予批评教育;
2.学期累计得分为60分(含)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并启动家校联动机制(告知家长,视情节严重通知家长来校协助教育);
3.学期累计得分为40分(含)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学期累计得分为20分(含)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5.学期累计得分为0分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违反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的,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批准,随意调换、私自占用宿舍或出租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留宿异性或留宿于异性寝室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的有关规定,私自违章使用各种电热设备、私拉电线或违反其他灯火管制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以上行为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禁止学生晚熄灯后无故迟归。初次违规的,给予批评教育,再次违规的,给予警告处分,并通知家长协助教育;屡教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禁止学生未经请假夜不归宿。初次违规的,给予警告处分,再次违规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通知家长协助教育;屡教不改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若发现其他方面违纪行为,根据有关条款加重处分;
(七)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外租房住宿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产生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凡在宿舍内抽烟或搓麻将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凡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公共秩序、生活秩序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校园公共场所包括教室、实验室、图书馆、会场、食堂、礼堂、计算机房、办公室等抽烟、吹哨、起哄的,对初犯者给予批评教育,对经劝阻不改并再犯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损毁、涂改学校尚在生效的布告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对扰乱上述公共场所秩序造成严重后果者或态度恶劣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对为首聚众闹事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参与闹事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吃零食、带早餐、在课堂上打电话、发短信或者利用手机上网、玩游戏等扰乱课堂秩序的,初犯者给予批评教育,三次以上者给予学校通报批评,对屡教不改,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凡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或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或赌具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提供赌具或赌博场所的,除没收赌具、赌资外,给予警告处分;
(二)对初犯的为首的,给予记过处分。对一般参与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对情节特别严重、影响很坏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对重犯、屡犯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第二十一条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五)凡有本条所列违纪违规行为并同时受执法部门处罚的,依照第七条、第八条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五条 对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非法活动,违反国家及学校网络安全管理规定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利用网络系统制作、复制、传播以下危害社会安定稳定信息者:
1.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2.煽动分裂国家、破坏祖国统一;
3.损害国家利益,危害国家安全;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公安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二)在网络上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机构,进行恐吓、谩骂或损害学校的形象和利益,视其情节轻重和影响、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含本级处分,下同)处分。
(三)查阅、存储含有淫秽、邪教等内容的网站、网页、电子出版物等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制作、传播含有淫秽、邪教等内容的网站、网页、电子出版物等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利用网络进行赌博,宣扬封建迷信、暴力、凶杀、恐怖、教唆他人犯罪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违反国家知识产权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或本规定,造成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给学校造成损害或产生不良影响的,将追究主办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的相关责任。经办学生视其情节轻重,予以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涉嫌违法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七)进入网络或使用网络资源从事下列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侵犯他人隐私或破坏网络系统运行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信息内容或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恶意增加、删除或修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恶意传播系统漏洞知识,教唆攻击、入侵系统手法,以及对计算机系统进行试探攻击而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制造和故意传播网络病毒或发布、传播依附有网络病毒等恶意程序的信息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公安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八)蓄意破坏联网计算机的软硬件设备,影响网络正常使用和运行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学生上网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被司法和公安机关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有上述行为及其他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行为者,除给予行政处分外,对造成经济损失的照价赔偿。各部门、各学院及各级学生组织在本单位所管辖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抖音、快手等媒体网络宣传平台上发布相关信息,造成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主办单位和经办人员按照本规定第六条予以相应处分,同时按照80%和20%的比例,共同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凡收看、书画、收藏、复制、传播、出售、出租淫秽物品(包括书刊、文字、图片或音像制品等),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收看、书画、收藏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复制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对传播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出租或出售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凡参与走私、贩私、吸毒、贩毒等非法活动,触犯法律、法规的按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第十八条 酒后肇事、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或生活秩序的,视情节轻重,参照相关条款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凡以各种形式从事非法经营、开发等活动,违反学校勤工助学活动章程及助学办法的有关规定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从事非法经营、开发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视经营、开发价值大小和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冒用、盗用学校名义从事各种经营、开发等活动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对屡教不改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凡有本条所列违纪违规行为,同时受执法部门处罚者,依照第七条、第八条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条 对打架的策划、肇事、参与、出具伪证及提供凶器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策划者:
1.对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或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等):
1.对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挑起事端,产生严重后果的,根据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3.挑起事端,又动手打人的,按打架者加重一级处分。
(三)打架者:
1.对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对致他人伤害的,给予记过处分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致伤程度达到刑事法律规定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四)参与者:对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出具伪证者:
1.对目击事态发展而故意为他人作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对参与打架而又犯此款的加重一级处分。
(六)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
1.对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对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对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的,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对聚众斗殴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纠集校外人员打架的,加重一级处分。
(九)凡有本条所列违纪违规行为并受到执法部门处罚的,依照第七条、第八条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十)对殴打教职员工或在校外打架、斗殴的,加重一级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偷盗他人证件借书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的,可给予以下处分:
1.伪造各类有价证券,尚未被公安、司法机关追究责任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伪造、冒领、冒用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违反医院有关医疗的规定,弄虚作假的(如修改处方、药方,开假报销单、开假证明等),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为达到个人目的有下列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私刻、伪造公章;
(2)涂改、伪造成绩单;
(3)伪造教师签名;
(4)伪造各类获奖证书、证明、毕业证、成绩证明等有关证件、证明文件。
6.以上行为触犯法律,被公安、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依照第七条、第八条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三)侮辱、谩骂或恐吓他人,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造谣、诬陷他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因学习成绩评定、毕业分配、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严重违反社会风纪,有下列行为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在校内公共场所行为不文明、举止不得体,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调戏、侮辱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卖淫、嫖娼行为当事人及参与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学校考试纪律的学生,按照《福建理工大学课程考核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免监考班级成员在考试中违反考试纪律的,应按照《福建理工大学课程考核管理规定》及以下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考试过程中,被认定为考试违纪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在考试过程中,被认定为考试作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学校学习纪律的学生,根据《福建理工大学普通本科学生管理规定》《福建理工大学学生“三个文明”量化考评办法》的有关规定,旷课8学时(含8学时)以上的,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旷课10学时以上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旷课累计达10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累计达10学时后又累计旷课5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累计达15学时后再累计旷课5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累计达20学时后继续累计旷课5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因旷课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在留校察看期内继续旷课累计超过15学时,或受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旷课累计学时以一学期为限,毕业设计、课程设计、生产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
第二十五条 法定节假日未经请假擅自提前离校或未经请假擅自延期返校的同学,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请假擅自提前半天离校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未经请假擅自提前一天(含一天)以上离校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未经请假擅自延期半天返校的,给予警告处分;
(四)未经请假擅自延期一天(含一天)以上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五)一学年内,累计三次无故提前离校或延期返校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实习过程中,有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按照学校违纪处理的有关规定,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触犯法律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校内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和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校内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者,责令其改正,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同一学期内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累积达三次者,给予学院通报批评,累计达五次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制作、售卖、购买、使用虚假电动自行车校内通行牌者,盗用他人电动自行车校内通行牌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占用校内消防通道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者,给予警告处分;
(四)将电动自行车(或电动自行车电池)带入建筑物并在建筑物内充电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五)将电动自行车(或电动自行车电池)带入建筑物内充电导致火灾发生者,视火灾严重程度,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涉及刑事案件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私拉电线至火灾发生者,视火灾严重程度,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涉及刑事案件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作如下处理:
(一)可以从轻一级处分的:
1.违纪行为虽已发生,但能在学校发现前主动承认错误,如实陈述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明显悔改表现的;
2.确系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积极防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3.其他可以从轻处分的。
(二)应该加重一级处分的:
1.编造、掩盖、隐瞒违反校纪校规事实,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者的;
2.因违反校纪校规而以各种方式干扰学校行政部门正常工作的;
3.对有关人员威胁、恫吓、打击报复的;
4.累犯者,按违反校纪校规中相应较重的一项加重一级处分;
5.在校期间曾受不同类型记过以上处分两次,第三次违反校纪校规时,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违反本条例的;
7.违反校纪校规群体的为首者;
8.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的。
第三章 处分的程序、权限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的处理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三十条 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先送达处理意见告知书,并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若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视为学生放弃陈述和申辩权;若无法联系到学生本人或家长,则由学生所在学院记录在案并在校内公示3天,无异议的,视为学生放弃陈述和申辩权。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达本人,若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则由学生所在学院记录在案并在校内公示3天后,无异议的,视为送达。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学校将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三十三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五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六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七条 处分决定的权限和分层管理: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在违纪事实清楚、证据明确无异议的前提下,由学院学生工作小组提出处理意见并告知学生,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并发文。
(二)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或解除留校察看的,由学院提出处理建议并告知学生、并将相关材料送学生工作部审核,学生工作部部务会议研究决定并拟文。
(三)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提出处理建议,学生工作部审核上报学校并告知学生,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生工作部拟文。
(四)学生受留校察看以上处理意见的行文均由校分管领导签发,学校行文公布。
(五)学校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清楚。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学院及学生工作部,由学生工作部与学生所在学院按规定处理。
(六)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由保卫处或派出所负责调查。各学院在调查学生严重违纪事件中遇有困难,可上报学生工作部并提请保卫处协助调查。保卫处或派出所调查清楚后,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学院及学生工作部,由学生所在学院和学生工作部按规定处理。
(七)对各类违纪事件,有关学院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半个月内,应做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
(八)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全校、学院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并书面通知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工作部决定是否公布。
(九)毕业生离校时,违反校纪校规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通报其就业单位或县、市人事局。
第三十八条 对受处分的学生,本着以教育为主的原则,切实加强思想教育工作,使其吸取教训,改正错误,振奋精神,争取进步。
(一)凡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应当以书面的形式写出违纪行为的事实经过。
(二)学生因违纪受处分后,学院领导或辅导员要及时并定期与其谈心,帮助其认识、改正错误,鼓励、关心其进步。
(三)对犯过错误的学生提倡其用实际行动改正错误,刻苦学习、严以律己,主动做好事,做实事。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每学期应当向所在学院作一次思想汇报,作为终止察看期的基本材料之一。
第三十九条 给予学生处分的期限为警告和严重警告6个月、记过 12 个月。在处分期限内未发生新的违纪行为的,到期自动解除;发生新的违纪行为的,相应延长处分期限。
第四十条 给予学生留校察看的处分期为12个月。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由学生本人向学院学生工作小组提出解除处分申请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工作部审批,可按期解除处分;有突出贡献者,经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核,学生工作部批准,可提前解除处分;考察期间内发生新的违纪行为应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的,延长留校察看期6个月;应给予记过处分的,延长留校察看期12个月;应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开除学籍。
第四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当在收到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一周内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由所在学院给予办理。
第四十二条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和解除处分决定等有关材料,由学生所在学院完整、及时地将其存入学生个人档案,并及时报备学生工作部。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中所指“以上处分”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四十四条 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的管理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暂行管理办法》有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生效后,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