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工程学院新媒体宣传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校内各单位微博、微信公众平台、抖音、快手等新媒体宣传平台的建设和管理,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以福建工程学院,福建工程学院机关部处,各学院,研究机构、中心等名义开设的微博、微信公众平台、抖音、快手及其他新媒体宣传平台,其管理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新媒体宣传平台的审批
第三条 学校禁止任何个人以福建工程学院(包含闽工院、福工院、工院等字眼)及所属各单位的名义开通新媒体宣传平台。
第四条 各二级学院、各单位、各部门开通微博、微信公众平台、抖音、快手等新媒体宣传平台,必须填写“福建工程学院开通新媒体宣传平台审批表”,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校党委宣传部备案。已开设微博、微信公众平台、抖音、快手等新媒体宣传平台,但尚未备案的单位,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补报相关信息。
第三章 新媒体宣传平台信息发布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各单位、各部门微博、微信公众平台、抖音、快手等新媒体宣传平台主要发布学校各领域、各方面工作的最新动态、重要公告以及与学校、师生相关的重要信息,宣传学校及所属各单位的发展成就,展示师生学习、工作、生活的良好形象。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各单位、各部门微博、微信公众平台、抖音、快手等新媒体宣传平台发布信息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国家法律、法规及各类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等禁止的内容。发布有关国旗、国徽、党旗、党徽等图片需要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确保严肃规范。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各单位、各部门管理人员应增强版权意识,尽量发布原创作品,包括图片、视频、素材等。在转载他人作品时,应当遵守著作权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必须经过著作人认可或作品已注明可直接转载,并应当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及作品来源。
第八条 校党委宣传部是以“福建工程学院”名义对外发布涉及全校性的重要方针政策、改革措施、工作部署以及社会高度关注的重要信息的唯一授权单位,未经校党委宣传部授权,各二级学院、各单位、各部门微博、微信公众平台、抖音、快手等新媒体宣传平台不得擅自发布涉及学校重大事件、突发事件及社会敏感问题的信息。经授权转发学校重大信息时,不得随意更改信息内容,并注明信息来源。
第九条 微博、微信公众平台、抖音、快手等平台用户通过各二级学院、各单位、各部门微博、微信公众平台咨询业务,相关单位应及时回复。如不能即时回复,应承诺答复期限。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各单位、各部门微信公众号、抖音、快手等新媒体宣传平台名称及头像须与本学院(单位)工作关联,严肃得体。不可直接使用学校校名、校徽、校旗等,应与学校官方媒体宣传平台(微信公众平台、微博、抖音、快手等)有所区别。
第四章 新媒体宣传平台发布管理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各单位、各部门微博、微信公众平台、抖音、快手等新媒体宣传平台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二级学院主办的及院级学生组织主办的由学院党委负责管理,机关部处主办的由本部门负责管理,校级学生组织主办的由所属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各单位、各部门微博、微信公众平台、抖音、快手等新媒体宣传平台主办单位要对发布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在审核方面,各二级学院、各单位、各部门应做到有据可查,提前制定相关新媒体宣传方案,并由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在各二级学院、各单位、各部门新媒体宣传平台上发布的信息须经指导老师、分管领导审核通过才可发布。各二级学院、各单位、各部门在“福建工程学院官方新媒体宣传平台”发布信息,须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同意,校党委宣传部审核通过方可发布。
第十三条 微博、微信公众平台、抖音、快手等新媒体宣传平台主办单位要加强对各自新媒体宣传平台的日常监管,如发现有违法及有损学校声誉的信息,应及时向校党委宣传部汇报,进行妥善处理。
第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各单位、各部门发生可能引发媒体和社会公众关注的突发事件时,应及时通报校党委宣传部,由校党委宣传部负责处理。未经学校主管领导同意,各单位不得擅自在本单位新媒体宣传平台上发布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如违反上述规定,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将追究主办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管理员的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各单位、各部门要充分重视新媒体宣传平台建设,学校将把各单位微博、微信公众平台、抖音、快手等新媒体宣传平台的整体建设情况,作为“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各单位、各部门应定期对主办的新媒体宣传平台的实际运作情况进行评估考核,及时指导相关工作人员,努力提升管理水平、内容品质和服务质量。
第十八条 学生工作部(处)、校团委及各二级学院要参照本办法健全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各学生班级、各级团学组织、学生个人开设的微博、微信公众平台、抖音、快手等新媒体宣传平台的日常管理,及时掌握舆情动态,发现失实信息或负面信息要及时妥善处理。对发布失实信息或负面信息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相关责任人,学校有关部门要予以追责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建工程学院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管理办法(试行)》(闽工院委〔2016〕7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福建工程学院新媒体宣传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福建工程学院开通微博、微信公众平台审批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