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工程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巡查制度(试行)
更新日期: 2017-04-18    访问次数: 5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学生资助政策,促进我校进一步建立健全学生资助工作机构队伍和各项学生资助规章管理制度,保证资助资金安全,提高学生资助工作成效和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闽政〔200718号)、《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学生资助工作巡查制度(试行)>的通知》(闽教学[2016]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学生资助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学生资助工作巡查制度坚持组织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各学院(含合作办学单位)及从事资助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五条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校内学生资助巡查工作。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学生工作处,办公室主任由学工处处长担任,负责巡查的协调、联络和资料收集工作。

第六条建立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巡查员库,选取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学院学生工作分管领导和学校资助业务骨干组成巡查员库。根据巡查工作需要随机选取部分巡查员组成巡查工作组开展巡查工作。

第三章具体实施

第七条巡查工作组每年对全校至少三分之一学院的学生资助工作进行巡查,三年巡查一遍。各学院每年至少要对本单位学生资助工作自查1次。

第八条巡查工作组重点巡查以下内容:

(一)机构队伍建设情况。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建设情况,学院学生工作队伍资助工作业务水平情况。

(二)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各学院“三金”使用情况,合作办学单位“三金”提取及使用情况。

(三)奖助学金评审情况。各学院对国家及学校各项奖助学金申请评审情况,是否按规定要求,成立相关议事机构、评议小组,是否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基本工作要求。

(四)资助档案规整情况。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贫困证明规整情况,学院各项资助工作相关材料规整情况。

(五)资助育人情况。各学院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开展情况,学生“感恩·诚信·励志”教育开展情况。

(六)巡查工作组需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巡查工作采取明查暗访、听取汇报、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和实地查看等方式定期巡查和不定期抽查结合,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结合其他工作检查一并进行。

(一)下发通知。巡查工作组提前一周向巡查对象告知巡查时间、相关材料准备及要求,公示巡查内容,公开举报电话,设置征求意见箱。

(二)听取汇报。召开听取意见座谈会,听取被巡查单位或资助工作主要负责人就巡查内容进行的专题汇报和资助工作人员代表的发言。

(三)查阅资料。根据巡查需要,查阅被巡查单位的有关文件、档案、会议纪要以及其它资料。

(四)个别访谈。与被巡查学院资助工作负责人、相关资助业务员、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和学生家长代表进行访谈,并形成书面谈话记录。

(五)收集举报。受理和收集反映被巡查学院有关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六)反馈意见。巡查结束后,巡查工作组要及时向被巡查学院反馈巡查工作情况,并提出口头或者书面巡查意见和建议,限期整改。被巡查学院针对巡查工作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在7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巡查工作组。

第十条巡查期间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巡查工作组应及时向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一)被巡查学院有关人员违反职业道德,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的问题;

(二)被巡查学院人员违反相关规定,违规操作资助工作,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的问题;

(三)关系学生切身利益,学生反映强烈的重大事项;

(四)巡查工作组认为应当及时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巡查工作组每次巡查结束后,要将巡查相关资料整理后交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归档。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巡查工作组在巡查中要严守工作纪律,及时发现各学院或个人存在的违纪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及时依法依规依程序进行处理,对涉嫌违法行为的或者超越本级处理权限的要及时上报并移交相关部门。对被巡查学院学生反映强烈、属于巡查工作职责范围内的重要问题,应当了解而没有了解,应当报告而没有报告的,对发现的问题处置不力或上报不及时的,对重大问题漏报、瞒报和包庇的,将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巡查工作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各被巡查学院负责人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认真履职,切实加强对本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对有违纪违规倾向的人员要及时教育和纠正;对已经发生违纪违规甚至违法行为的要及时处理和上报,对处理和上报不及时、漏报、瞒报和包庇的行为,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问责处理。

第十六条巡查结果将作为学院及学生工作队伍年度考核、绩效考评、经费分配的重要依据。各学院对巡查工作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和建议不按时整改落实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相关评先评优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所有。

附件:关于调整福建工程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闽工院综[2016]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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