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工程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修订)
更新日期: 2016-10-11    访问次数: 54

为保证我校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的顺利执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 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福建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4]181 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国家助学贷款是由国家指定的商业银行开办的商业性贷款,适用于家庭经济确实困难,无力支付在校期间学习费用的学生。

第二条学校成立福建工程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校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工作,校资助中心办公室挂靠学生工作部(处)。

第三条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最高限额,按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贷款经办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条件:

1、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生。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2、学习成绩合格,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4、符合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国家助学贷款的办理程序、计息方法和还款办法

一、办理程序:

1、学年初,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助学贷款办理通知和贷款申请材料发至各院系;

2、具备申请条件的学生在新学年初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真实、完整地填写《福建工程学院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

3、所在院系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确认其材料的真实性后,将初审意见递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审;

4、学生按要求准备所需材料,并交所在院系审核,最后汇总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5、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银行协调、安排,各院系组织学生按照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签定贷款合同;

6、贷款银行对贷款学生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实后将审批意见、名单及金额通知学校,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知各院系;

7、经办银行按学年将学生助学贷款总额转入学校贷款户头,计财处根据学生贷款的金额转入学生的缴费帐户冲抵当年学费,多余部分结转到下一学年冲抵学费。

二、计息办法

国家助学贷款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执行。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全部由省财政补贴,毕业后利息全部自付。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 日(含1日);当贷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 1 日起自付利息。

三、还款办法

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根据贷款合同执行:按期还款的,应于还款到期日前将款 项存入还款帐号;提前(全部或部分)还款的,应由学生本人到贷款经办银行办理手续;异地委托还款的,受托人需携带身份证及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和还款 帐号到经办银行办理手续。

第六条国家助学贷款的贷后管理

一、贷款学生档案的建立及维护

各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应按照要求将获得助学贷款学生的居住地址、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按国家助学贷款信息采集系统要求建立、健全贷后管理数据库,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贷款学生若出现休学、出国留学或定居、退学、开除、伤残、死亡、失踪等情况要及时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其中对休学、出国留学或定居、退学、开除的学生必须在其离校前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对贷款学生的档案进行相应调整。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银行。

二、助学贷款见证人档案的建立及维护

各院系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要根据获得助学贷款学生的见证人( 辅导员)的居住地址、有效联系方式等建立档案,核实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贷款学生的见证人若出现调离、出国、死亡、失踪等情况要及时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时更换新的见证人,对贷款学生的见证人的档案进行相应调整,

将新见证人的有关情况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将有关情况告知银行。

三、贷后还款催缴工作

各院系要通过信函、电话、E-mialQQ 等方式,及时将还款信息告知即将进入还款期的学生和已违约的学生,督促学生按时还款;并做好学生还款情况、联系方式等的更新,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到银行审批同意的学生助学贷款合同后,经各院系 进行信息处理后,交还学生。

五、贷款学生应积极主动参加学校组织的诚信教育活动和培训,增强信用观念。贷款学生在保证基本学习、生活支出的前提下,额外经济收入( 如奖学金、助学金等)必须优先用于归还贷款。

六、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离校前应办理的还款手续:

1、贷款学生办理毕业或终止学业手续时,应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约定还款方式和还款时间,签订《还款确认书》,毕业1年后开始还本付息,毕业后6年内还清。

2、贷款学生如因考研、专升本等原因无法按期还款,应及时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提出展期申请,提供展期申请报告、身份证复印件、录取通知书、新学校学生证复印件等书面材料。办理展期的学生,财政部将继续按在校生实施贴息。贷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如有调整还款计划的,需与经办银行联系、协商,重新确定还款方案;

3、若贷款学生不办理确认手续或提交上述材料的,学校暂缓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4、毕业生在贷款未还清之前必须及时向贷款银行和学校提供新工作单位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毕业后至少每年与见证人、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老师、银行经办人员联系一次,将个人的工作去向、变动情况、联系地址等情况及时告知上述人员;

5、学校鼓励学生提前还款,鼓励毕业生响应国家号召到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工作,凡是到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工作的贷款学生,经批准可以奖学金方式代偿其贷款本息。具体办法结合学生就业政策另行制定。

七、对隐瞒真实情况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学校将视情况进行处理:

1、与银行协商,停发国家助学贷款;

2、取消或停发校内无偿资助;

3、记入学生个人诚信档案。

八、对故意逃避银行债务,致使贷款形成风险的贷款学生,学校将配合银行将违约名单和个人不良信息报送省贷款管理中心,记录银行信贷系统个人诚信档案。

第七条其它未尽事宜和变动情况依照国家有关政策、经办银行有关规定和 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有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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