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办发〔2008〕9号文)、《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4〕14号 )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提高外事服务效率与水平,现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校因公出国(境)处级及以上党政干部(持因公护照)、三个月内的出访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所称的公派出国(境)人员出访,是指公派出国(境)考察、访问、留学进修、教学科研合作、参加学术会议、重要行业展会等活动。
第三条 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的管理原则
1.根据福建省外事办公室关于出国(境)管理的规定,因公出国(境)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等,应按批准的方案严格执行任务。
2.党政干部由学校委派出国(境)执行公务,方可办理“因公普通护照”、 “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
3.党政干部执行因公出国(境)在外停留时间一个国家(地区)不超过5天,两个国家(地区)合计不超过8天,三个及以上国家(地区)合计不超过10天(含离、抵境当日)。 4 .党政干部参加省外专局、省教育厅等部门组织的教育培训或留学进修等活动,其出访天数和护照管理遵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5. 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可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外厅〔2016〕2号)文件规定安排申请在外停留时间。
6.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前,需签订行前承诺书,回来后需提交出访报告,并在报告中注明有无前往与执行任务无关的国家(地区)、有无绕道、延长在外停留时间等违规行为。
第四条 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职能部门 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和组织部是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的管理职能部门。国际交流处主要职责为:制定和落实公派出国(境)的年度计划;部门和个人计划外出国(境)的申请和审批;审核和报批因公出国(境)团组计划;协助办理通行证、入台证、护照、签证等其他有关手续,以及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团组的行前教育。组织部主要职能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的资格及相关环节审批和根据规定进行护照、通行证的管理。
第五条 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组团计划的提出和确定 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在每年的第四季度拟定下年度的组团出访计划,各学院各部门根据业务工作和对外合作的需要在每年11月20日之前提出本单位下年度党政干部组团出访计划的申请。对于党政干部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行业展览会等活动,无法提前一年得到会议安排通知的,可在第二年5月20日之前补报一次申请。党政干部年度出访计划要求清楚写明出访目的、任务、意义、团组人数和所用经费来源等。组团出访计划及初步预算须报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及财务处审核并报分管校长,确定经费出账渠道,经校党委会批准后,组团计划由国际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组织实施。 没列入当年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的原则上不予审批。 如收到国(境)外机构及个人邀请或得到上级部门、其他单位的组团出访通知,在认为确有必要的情况下,须以学院或部门名义形成报告,由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党委负责人签字,经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审核,报校党委会审批。
第六条 因公出国(境)任务的受理、手续流程及有关注意事项
1. 所需材料及提交流程(具体详见我处网站“服务指南”栏目) 办理手续中应注意事项:
(1)填写《福建工程学院因公短期出国(境)申请表》(国际交流处网站下载。按照表内所列内容逐项如实填写,并经相关部门逐级审批。)
(2)填写《福建工程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事前信息公示表》和《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交至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待校党委会审批后,进行事前公示。
(3)将《福建工程学院因公短期出国(境)申请表》和邀请函、行程表交至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提交校党委会审批。
(4)前往国家(地区)本土发出的邀请信原件。邀请信内容应包括出访目的和任务、出访日期或期限、出访费用、人员名单等详细内容,应使用有邀请单位地址、电话的信笺纸打印,并由邀请人签名方有效,且附有详细的日程安排。
(5)省管干部因公出国(境)审批及手续办理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2.所需工作日
(1)请提前二个月向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提出申请;
(2)省管干部出访,需在上述规定时间基础上再增加10个工作日。
第七条 因公出国(境)任务完成后的回国小结等工作
1.护照及通行证的管理 出国及赴港澳的护照或通行证需在团组回来7日内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汇总,交至省外办。赴台湾通行证需在回来10个工作日内上缴校组织部。
2.出访报告提交 赴台团组的出访报告,需在团组回来15日内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汇总并交至省台办。出国及赴港澳地区团组的出访报告,需在团组回来7日内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汇总并交至省外办。出访报告中需注明有无绕道等违规行为。
3.因公出国(境)团组,需在回来7日内将《福建工程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事后信息公示表》交至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
第八条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应严格遵守如下规定
1. 不得擅自绕道和延长在外停留时间。
2. 出访团组人员总数不得超过6人,严禁拆分团组或组织“团外团”。
3. 严禁以各种名义前往未报批国家(地区),包括未报批的“申根国家”和互免签证国家。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因公派出:
(1)无明确出访目的和实质内容;
(2)出国(境)人员的专业与出访任务不相符;
(3)无出具任务通知书的协会、中心等所组织的访问考察、研讨会、培训等出访申请; (4)其他不宜因公出访者。
5. 原则上不受理计划外的组团申请。
6. 送报上级部门或其他单位的“同意函”需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审核,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承诺或向组团单位报送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