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工程学院文件
闽工院基建〔2016〕2号
关于印发《福建工程学院建设资金使用审批程序和权限规定(修订)》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各部门:
《福建工程学院建设资金使用审批程序和权限规定(修订)》、《福建工程学院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修订)》、《福建工程学院现场签证管理办法(修订)》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工程学院
2016年6月6日
福建工程学院建设资金使用审批程序和
权限规定(修订)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三期工程及其他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管理,确保建设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福建省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监督暂行办法》(闽教发[2009]136号)、《福建工程学院新校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闽工院财[2005]4号)、《福建工程学院基本建设管理监督暂行办法》(闽工院委[2010]34号)、《福建工程学院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试行》(闽工院综[2012]24号)等文件规定,按照福建工程学院三期工程建设廉政工作集体约谈会议精神,特对福建工程学院建设资金使用审批程序和权限规定做如下修订。
一.建设资金审批项目分别为:工程款、交地工作经费、建设单位管理费、现场签证、设计变更等。
二.建设资金审批权限
(一)工程款超过5万元的支(预)付,实行校长、分管基建副校长共同会签制度;5万元(含)以下的支(预)付,由校长授权分管副校长审签。
(二)交地工作经费超50万元的支(预)付,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5-50万元(含)的支(预)付,实行校长、分管基建副校长共同会签制度;5万元(含)以下经费支(预)付,由校长授权分管副校长审签。
(三)建设单位管理费超50万元的支(预)付,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5-50万元(含)的支(预)付,实行校长、分管基建副校长共同会签制度;1-5万元(含)以下经费支(预)付,由校长授权分管副校长审签;1万元(含)以下,由校长授权基建处长审签。
(四)现场签证或设计变更超50万元的,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5-50万元(含)的,实行校长、分管基建副校长共同会签制度;2-5万元(含)以下的,由校长授权分管副校长审签;2万元(含)以下,由校长授权基建处长审签。
(五)建设工程超概算的,按闽工院综[2012]24号执行。
(六)资金使用要定期向学校建设项目管理小组汇报,同时对于授权内的建设资金使用审批实行向上一级报告制。
三.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附
审批权限表
负责人 权限 | 基建处长 | 分管基建 副校长 | 校 长 | 校长 办公会议 |
经费审批权限 | 工程款(除建设单位管理费外) | | 5万元(含)以下 | 5万元以上 | |
交地工 作经费 | | 5万元(含)以下 | 5-50万元(含) | 50万元以上 |
建设单位管理费 | 1万元(含)以下 | 1-5万元(含) | 5-50万元(含) |
现场签证 | 2万元(含)以下 | 2-5万元(含) | 5-50万元(含) |
设计变更 | 2万元(含)以下 | 2-5万元(含) | 5-50万元(含) |
注:1.表内数据均指单笔开支,上限数值含本值。
2.工程款含建安工程费、项目前期工作费、勘察测量费、设计费、工程建设监理费、施工图预算编制费、竣工图编制费、工程保险费、招标代理费、工程造价咨询费、施工图审查费、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劳动安全卫生评价费、白蚁防治费、环境影响评价费、防雷技术服务费等。
福建工程学院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修订)
为加强对工程施工阶段的施工图管理,合理控制设计变更,减少因设计变更而带来的造价增加或延误施工工期,根据《福建省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监督暂行办法》(闽教发[2009]136号)、《福建工程学院基本建设管理监督暂行办法》(闽工院委[2010]34号)、《福建工程学院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试行》(闽工院综[2012]24号)等文件规定,按照福建工程学院三期工程廉政工作集体约谈会议精神,特对基建项目施工期间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作如下修订。
设计变更原则
(一)应立足于确保结构安全和施工安全、改善使用功能、合理控制造价、保证施工质量和工期。
(二)应本着节约原则,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严禁迎合承包人利益变更原设计方案。
设计变更申请
(一)所有设计变更(或变更通知)应先填写《设计变更申请审批表》(附后)进行申请。
(二)《设计变更申请审批表》包括:
1.设计变更申请人;
2.设计变更原因;
3.设计变更方案可能增加或降低工程造价的估算(包括返工重做的经济损失)和对工期的影响(延误或提前);
4.项目业主批复意见。
(三)《设计变更申请审批表》一式六份,申请人和设计单位各一份,项目业主四份。
三. 设计变更程序
(一)设计单位出于对施工图自我完善和补充,在不改变原使用功能和不提高原造价的前提下,由设计单位自行出变更图(或变更通知),经项目业主确认后下发。
(二)设计单位出于对施工图自我完善和补充,且不改变原使用功能,但提高了工程造价,应事先书面征求项目业主意见并填写《设计变更申请审批表》,经项目业主批准后,方可出设计变更图(或变更通知),经项目业主确认后下发。
(三)项目业主提出设计变更要求,由项目业主填写《设计变更申请审批表》并通知设计单位,由设计单位做出设计变更图(或变更通知),经项目业主确认后下发。
(四)施工承包人或监理人要求对施工图做变更,应先填写《设计变更申请审批表》报项目业主审批,项目业主审批后通知设计单位做出变更。设计单位根据变更申请报告的要求,做出合理变更,设计变更图(或变更通知)经项目业主确认后下发。
(五)重大设计变更由项目业主有关职能部门提出意见报分管基建校领导批准后,书面通知设计单位做出变更。
重大设计变更指:涉及结构安全;影响使用功能;因设计变更而造成经济签证额大于2万元(不含2万元),或延误施工工期大于3天(不含3天);改变了原平面布置或外观效果。
四.设计变更图(或变更通知)应由项目业主的职能部门发给监理人和承包人。未经项目业主同意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变更通知),不得作为施工、办理竣工资料和办理结算的依据。
五.设计变更应与工程进度同步,不得事后补图。若遇特殊情况,按项目业主技术专题会议纪要先行施工,但应及时补办设计变更手续。否则,该设计变更图为无效变更图(或变更通知)。
六.为减少施工期间的设计变更,施工图在送审前,项目业主应先组织有关专家和使用单位进行内审,提出修改意见由设计单位补充完善。
七.为加强施工图纸管理和办理竣工结算,项目业主施工图发放管理部门责任人和现场代表应按单位工程认真建立施工图设计变更台帐。
八.本管理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九.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设计变更申请审批表
申请人 | |
申请变更理由 或原因 | |
建议变更 的方案 | |
影响造价、工期估算 | 影响造价估算(包括返工、重做、加固补强的费用) | |
影响 工期计算 | 提前: 天 延误: 天 |
监理单位 | 监理工程师 | |
总监理工程师 | |
建设单位审批意见 | 项目管理小组意见 | 工程管理科审核 | |
造价合同科审核 | |
总工室审核 | |
项目负责人审核 | |
挂钩(分管)处领导审核 | |
基建处处长 审核意见 | |
分管校领导 审核意见 | |
校领导审核意见 | |
单位工程名称: 编号:
福建工程学院现场签证管理办法(修订)
为了加强对工程投资的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和合理控制施工进度,根据《福建省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监督暂行办法》(闽教发[2009]136号)、《福建工程学院基本建设管理监督暂行办法》(闽工院委[2010]34号)、《福建工程学院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试行》(闽工院综[2012]24号)等文件规定,按照福建工程学院三期工程廉政工作集体约谈会议精神,特对基建工程现场签证管理办法做如下修订。
一. 工程签证是承包人、项目业主双方履行合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办理工程结算的重要凭证之一,是控制和调整造价的重要依据。
二. 工程签证分为经济签证和工期签证。
三. 工程签证的范围
(一)经济签证范围
1.用于工程建设的辅助项目费用。指非合同承包范围内的临时使用便道、抢修道路,以及承包人应项目业主要求代做的零星小项目。
2.非承包方责任的设计变更原因造成已完工程的返工损失费,包括已完工程的费用和拆除、清理费用。
3.承包人应项目业主要求代支付的费用。指一次代支付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下小额赔青费或赔偿费等。
(二)工期签证范围
1.因项目业主的原因造成承包人无法连续施工而延误工期;
2.因重大设计变更造成工程量增加,或返工而使承包人增加作业天数;
3.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工程停工或缓建的。
四. 工程签证的内容
(一)事件的由来:包括时间、地点、参与人员和事件的简要情况;
(二)计量、计价的依据及金额;
(三)项目业主、承包人和监理人(或其他当事人)等各方经办人员共同签字确认手续;
(四)项目业主按照审批权限提出审批意见,并加盖公章确认。
五. 签证的工作程序
承包人提交签证报告→监理人初核后→项目业主现场代表和工程管理科审核→项目业主造价合同科复核→项目负责人审核→基建处负责人和分管基建校领导按审批权限审批→签证报告返还给承包人和监理人。
六. 签证审批的权限
(一)在合同暂列金额内,一次签证的经济金额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下,或工期延误在3天(含3天)以内,由现场代表、工程管理科、造价合同科审核后,经项目负责人或基建处分管(挂钩)负责同志核定,报基建处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在合同暂列金额内,一次的经济签证金额在2-5万元(含5万元)以下、或工期延误在5天(含5天)以内,按程序报分管基建校领导批准;
(三)在合同暂列金额内,一次签证的经济金额在5-50万元(含50万元)、或工期延误在10天(含10天)以内,按程序报校长批准。
(四)在合同暂列金额内,一次签证的经济金额在50万元以上、或工期延误在10天以上,按程序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五)签证事项应一事一签,并及时办理,如遇紧急情况(如抢险等),现场代表可先作处理,但必须按审批程序及时补办签证手续。
七. 签证时间的要求
根据国家财政部、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建设工程款结算暂行办法》通知要求,项目业主应加强现场签证管理工作,严格按以下规定的时限逐级对签证报告作出审核审批意见。
(一)承包人应在事后的14天内提交签证报告,并将事件简述、工程量、单价及金额等内容签清明确,否则,视为承包人主动放弃,项目业主有权决定是否给予签证及调整签证的内容;
(二)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签证报告的7天内作出初审,并将数量、单价、控制总价等内容签清明确,报送项目业主(现场代表);
(三)项目业主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签证报告后14天内作出回复(包括确认与协商意见)。并按内部职责分工和以下时限作出审核审批意见。
1.现场代表和工程管理科在收到监理人转来的签证报告2天内复核数量、提出审核意见后并送造价合同科(造价现场代表)复核;
2.造价合同科(造价现场代表)在收件后4天内复核单价依据、控制总价、提出复核意见后报基建处负责人;
3.基建处负责人在收到造价合同科送来的签证报告4天内作出审批意见后报项目业主分管基建校领导;
4.项目业主分管基建校领导收到基建处负责人的签证报告后,原则上应在4天内提出审批意见,并将签证报告返回给职能部门。职能部门应在当天将签证报告返回给监理人和承包人。
八. 为避免超时期回复造成损失,对重大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变更报告的确认的时限,项目业主可与承包人协商,适当延长回复时限。
九. 一次事件只能办理一次签证,不得分解签证。
十. 项目业主的现场代表应按单位工程建立现场签证台帐。
十一. 签证报告一式不少于陆份,其中监理人、承包人各二份,业主二份。
十二. 本管理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十三.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工程联系函》、《工程签证审批表》
工程联系函
主送 | | 抄送 | |
事由 | |
内容:
项目经理: 施工单位(盖章): |
监理单位意见 | 监理工程师 | |
总监理工程师 | |
建设单位审批意见 | 项目管理小组意见 | 工程管理科审核意见 | |
造价合同科审核意见 | |
总工室 审核意见 | |
项目负责人审核意见 | |
挂钩或分管处领导审核意见 | |
基建处处长 审核意见 | |
分管校领导 审核意见 | |
校领导 审核意见 | |
工程名称: 编号:
工程签证审批表
工作单位名称: 编号:
申请人(盖章) | |
事件由来 | 时 间 | |
事件简述 | |
现场参与人员 | |
签证内容 | 经济签证 | 计量和计价依据 | |
工程量、单价及金额 | |
工期签证 | 签证依据 | |
签证时间 | 提前: 天 顺延: 天 |
监理单位审核 意见 | 监理工程师 意见 | |
总监理工程师 意见 | |
建设单位审批意见 | 项目管理小组意见 | 工程管理科审核 | |
造价合同科审核 | |
总工室 审核 | |
项目负责人审核 | |
分管(挂钩)处领导审核 | |
基建处处长 审核意见 | |
分管校领导 审核意见 | |
校领导审核意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