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工程学院科级干部选用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更新日期: 2016-10-12    访问次数: 366

中共福建工程学院委员会文件

  

闽工院委〔2014〕80号


    关于印发《福建工程学院科级干部选用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校党委二届二次全委(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的《福建工程学院科级干部选用及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福建工程学院委员会

                     2014年12月12日


  



抄送:校领导、存档  

中共福建工程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12月12日印发


福建工程学院科级干部选用及管理办法

校党委二届二次全委(扩大)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科级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分级分类、符合高校发展实际的人才选用机制,逐步推进科级干部管理向事业单位职员制过渡,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条 校党委成立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全校科级干部队伍建设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管理。领导小组由协管组织工作的校领导以及校党委办公室主任、纪委副书记、组织部部长、人事处处长等五人组成,日常工作由党委组织部承担。

第三条 学校科级干部岗位的设置,由校党委在核定的科级总职数范围内,从各单位、各部门工作实际出发,根据“按需设岗,按岗聘任”的原则研究确定。校直机关除个别部门外,原则上不设科室,只设科级干部岗位;各教辅单位内部仅综合性机构设科室,其余机构均按专业技术部门设置。

第四条 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按用人单位不同实行分类管理。

对教学单位,由各单位依据学校规定程序和条件产生并上报拟任推荐人选,经校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后按相关程序办理任职手续。

对机关部处及直属部门,由党委组织部牵头组织各用人单位酝酿产生拟任推荐人选,并征求机关党委、直属党委意见,经报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小组总体统筹和研究同意后,按相关程序办理任职手续

第二章各教学单位选拔任用程序与方式

第五条 各教学单位推荐科级干部的前提是本单位科级职数出现空缺。原则上每年9月底之前,各教学单位根据职数余额情况,向校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小组上报本年度本单位填补科级干部的选任方案。选任方案须经分管或联系的校领导同意,其内容包括拟选任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

第六条 教学单位在接到校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小组对科级干部选任方案的批复后,方可开展推荐工作。推荐可由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酝酿提名,也可采用在个人报名的基础上通过群众推荐或岗位竞聘等方式产生。

第七条 在本单位无合适的拟任人选对象的情况下,教学单位可在报经校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按照本单位科级干部选任方案所设定的条件要求,由党委组织部牵头负责在全校范围内组织遴选推荐。

第八条 推荐工作结束后,教学单位应召开党政联席会议从推荐人选名单中研究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的考核工作由本级党委负责,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 各教学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考核情况确定出拟任人选名单,并将该名单及拟任人选的相关情况上报校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小组复核审定

第十条 在学校任职文件下发前,各教学单位根据校党委组织部的公示结果通知,由本级党委负责人与拟任人选进行任前谈话和廉政谈话。

第三章机关部处及直属部门选拔任用程序与方式

第十一条 机关部处及直属部门原则上于每年9月底前之前,根据本单位科级职数空缺情况,向党委组织部提出本年度选任计划。党委组织部在复核汇总各单位选任计划基础上,综合全校情况,形成本年度机关部处及直属部门科级干部选任工作建议方案。

第十二条 党委组织部在将建议方案分别征得相关单位分管或联系的校领导同意后,形成正式方案上报校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小组批复,并在接到同意批复后开展推荐工作。

第十三条 推荐工作结束后,党委组织部负责形成拟任人选考察对象推荐名单,报请校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的考核工作由党委组织部牵头组织,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党委组织部在考察结束后负责形成拟任人选的建议方案,并就相关人选问题征求机关党委、直属党委的意见。

第十五条 校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考核情况及党委组织部提出的人选建议方案,研究确定拟任人选

第十六条 在学校任职文件下发前,由党委组织部负责人与拟任人选进行任前谈话,由纪委办负责人与拟任人选进行任前廉政谈话。

第四章校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及程序

第十七条校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校党委对学校事业发展和干部队伍建设的要求,研究提出科级干部队伍建设的思路和政策,在报经校党委常委会同意后组织实施;每年将全校科级干部队伍建设情况向校党委做出报告,并据此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八条 校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小组原则上于每年10月份集中审核批复教学单位、机关部处及直属部门的科级干部选任方案。因工作或其它特殊原因急需研究的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十九条 校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各用人单位在用好本单位干部的同时,拓宽选人用人视野,切出一定比例用于吸纳校内其他单位优秀干部。

第二十条 校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小组对全校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过程性指导和监督,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坚持公开透明,杜绝不正之风,提高选人用人的公信度。科级干部拟任人选公示工作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对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二十一条 校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小组对教学单位上报的拟任人选,侧重进行职数情况、任用条件、选任程序的复核审定;对机关部处及直属部门科级拟任人选推荐工作,除按相关要求进行审核把关外,侧重做好跨部门、跨院系的统筹指导和协调。

第五章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应具备以下条件:

1.思想素质好,敢于担当,团结同志,遵纪守法;

2.工作热情高,务实负责,具备良好的服务师生意识;

3.创新意识强,有胜任岗位所需要的专业能力或技能。

第二十三条 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对象是学校在编在岗人员且身心健康之外,还须具有以下资格:

1.提任副科级岗位的,一般应是研究生毕业且工作满两年以上,或大学本科毕业且工作满四年以上,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提任正科级岗位的,应当在副科级岗位工作满两年以上。

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任职年限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2.提任科级岗位党务职务的,必须是中共正式党员。

第二十四条 各教学单位在本单位考核结束后,应将《干部任免审批表》、拟任人选考察材料、相关资质证明和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的拟提任人选名单等材料报送校党委组织部。

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具体内容应包括:被考察对象自然情况,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科级干部任期为每任四年,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者可连任。任期内根据需要可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十六条 科级干部考核分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应当调整或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科级干部交流的轮岗工作,由校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统筹开展

第二十八条 科级干部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予免职:

1.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

2.受到相应责任追究的;

3.辞职或者调出的;

4.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5.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免职由所在单位提出书面意见,经由党委组织部报校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按相关程序办理免职手续。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本办法所述的教学单位为有全日制学生的教学单位,机关部处及直属部门是指除上述教学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以上单位不包括合作办学单位。

第三十条  合作办学单位科级干部人选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校本部产生,经校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统一调配。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010年12月印发的《中共福建工程学院委员会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中涉及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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