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工程学院各部门、各单位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闽工院委办〔2004〕2号
为进一步加强上下沟通,规范管理,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各部门、各单位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1、本单位贯彻落实学院党政决定、文件、会议精神的情况;
2、本部门、本单位在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人事安排等教学、科研、管理方面的重大政策调整和改革方案;
3、本部门、本单位承办的全院性及以上各类会议及活动;
4、本部门、本单位邀请地厅级以上领导、兄弟院校领导和院士、著名学者来校情况;
5、本部门、本单位的年度(学期)工作计划与总结;
6、本部门、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的有关重大问题;
7、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各类紧急和突发事件(见《福建工程学院处置紧急情况的工作预案》闽工院委〔2003〕79号);
8、本部门、本单位党政负责人出国(境)、出差计划;
9、其它学院要求报告的和本部门、本单位认为需报告的重大事项。
二、重大事项的报告均以书面形式报告,经本部门、本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上报。紧急和突发事件的报告按闽工院委〔2003〕79号文件执行。
三、各部门、各单位重大事项的报告报送范围:党办(2份)、院办(2份),相关职能部门(1份)。
四、重大事项的报告应即发即报,不得拖延或隐瞒不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