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工程学院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更新日期: 2016-09-22    访问次数: 473

 

福建工程学院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

实施办法

闽工院委[2016]21号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确保权力正确行使,推动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民主、规范、科学决策,提高领导班子整体工作效能,推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及省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三重一大”制度,是指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在学校工作中,凡涉及教学、科研、党政管理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都属于学校的重大事项,对上述事项的决策均属于重大决策。

第三条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须经学校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集体决策,是指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两种决策形式。

第二章学校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

第五条校党委常委会决定的“三重一大”的主要内容: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部门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2.学校发展战略以及规划的制定和调整;

3.涉及学校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

4.学校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

5.学校年度预、决算方案的制定和调整(年度调整不得超过两次);

6.学校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7.学校党政机构的设置与调整;

8.学校中层副职及以上干部任免和校级后备干部的推荐;

9.未列入预算的100(含100)万元以上的大额资金使用;

10.党委及党委领导班子的自身建设事项;

11.党委领导班子认为应当由党委常委会集体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六条校长办公会决定的“三重一大”的主要内容:

1.学校学科建设的重要事项,专业的设置和调整;拟定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2.学校年度招生计划的确定,对外办学及合同的签订;

3.全校性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

4.福建工程学院授予和推荐至上级政府或部门授予荣誉称号的事项,学校给予惩处的事项;

5.工资待遇、医疗、住房、职称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6.重大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7.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未列入预算10(含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大额度资金使用、投资在50(含5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行政设备项目的安排,学校基本建设、校园建设中工程项目的审定,学校办学资源配置的重大决定和调整;

8.国(境)内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的议定;

9.校办产业的开办、处置和产权变更;

10.学校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和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

11.校行政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三章集体决策的机制和程序

第七条集体决策机制和分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福建工程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关系学校全局的重大问题和党务工作,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按规定,需要提交党委常委会决策的,必须召开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对重大问题通过校长办公会行使决策权。

第八条召开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时,根据会议内容,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学术委员会委员、有关部处及学院负责人、教师及学生代表在讨论相关问题时列席会议。纪委办·监审处负责人应列席会议。

第九条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在讨论决定涉及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邀请工会或教代会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条民主决策程序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条规及学校规章,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论证。

依照教育部、中国教育工会全国委员会颁布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规定,应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提交教代会审议或通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福建工程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应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在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中层副职以上干部任免,在党委常委会决策之前,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执行。

其他“三重一大”事项,在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有关职能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程序,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和专家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需要经学校有关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的事项,在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提交相关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第四章集体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第十二条凡需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决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它形式替代。

第十三条党委常委会必须有2/3(含2/3)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举行。校长办公会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1/2,方能举行。

第十四条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首先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报告情况,其他同志不受委托不得越权替代。

第十五条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十六条集体决策议决事项,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的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应采取表决制。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会议表决事项,以赞成人数超过到会人数的1/2(不含1/2)为通过。超过党委常委会成员1/2(含1/2)的人员认为是重大议题或重要干部任免事项的表决,应采取票决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不含2/3)为通过。

第十七条凡前次党委常委会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提交会议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2/3(含2/3)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凡前次校长办公会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提交会议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1/2(含1/2)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第十八条在讨论与本人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第十九条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实施落实部门和负责人。

第二十条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必须保密,否则将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会议记录要做到“五明确”,即:具体事项明确、决策范围明确、决策形式明确、决策程序明确、检查考核人和责任追究办法明确。会议要将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工作时效等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第五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分工组织实施

党委常委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校长办公会作出的决定,由校长办公会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对党委常委会决定的事项和校长办公会作出的决定,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学校决定的重大基建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大宗材料、设备的采购,按国家规定需要招标的,必须严格按照招标程序进行,招标结果报告校长办公会。

第二十三条加强监督检查

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催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书记、校长汇报。纪检监察部门应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对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应通过一定方式向师生员工公开,注意师生员工对决策事项的反应,并及时将意见反馈给学校决策机构。

第六章检查、考核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要通过党务公开、校务公开等形式向全校师生员工通报并接受监督。

第二十五条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将严肃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及时通报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他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第二十六条校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执行情况应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七条各学院、直属单位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应列为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八条工会、教代会和全体教职工有权监督“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有权向各级党组织和上级部门反映意见。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各学院及直属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精神及各自工作的实际,制定出本单位关于“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细则,报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和纪委办·监审处备案。

第三十条原规定与本规定不符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和纪委办·监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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