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闽工院综〔2005〕4号
为支持和鼓励教学和科研人员赴境外参加短期学术会议和学术考察活动,根据学院的实际情况,允许上述人员持因私护照(通行证)出境。现将有关规定补充如下:
第一条 适用对象:因工作需要确需赴境外参加学术会议和学术考察活动并持有对方邀请函件的教学与科研人员。
第二条 审批程序:申请人须如实填写《福建工程学院因公短期出国(境)审批表》,并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本单位同意后,根据出国(境)事由,分别上报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审核。最后由院长办公室(外事办公室)报院领导审批。
第三条 外汇来源:持因私护照出国(境)的教学和科研人员所需外汇由本人自行解决。
第四条 经费核算:院长办公室(外事办公室)根据《福建工程学院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对持因私护照出国(境)人员的有关境外费用进行核算,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日期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
第五条 费用报销:计财处根据《福建工程学院因公短期出国(境)审批表》、《福建工程学院因公出国(境)外汇开支预算表》及《福建工程学院因公出国(境)外汇开支核销表》对上述人员的有关费用给予报销。
第六条 本补充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福建工程学院
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