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工程学院临时出国(境)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
更新日期: 2016-09-20    访问次数: 211

福建工程学院临时出国(境)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

闽工院综〔20053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临时因公出国人员的费用开支管理,加强预算的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财政部、外交部《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及省财政厅、省外事办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出国人员要认真贯彻“勤俭办外事”的方针,在出国前按国家财政部、外交部规定的开支标准编制经费使用计划,送院长办公室(外事办公室)审定,并经校领导批准后予以预付经费。

第三条出国人员的国际旅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㈠ 出国人员要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所选航线有中国民航的应按规定乘中国民航班机,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㈡ 出国人员均应乘坐国际班机和国际列车。校领导可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其所发生的国际旅费在上述标准内据实报销。

㈢ 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第四条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旅行,应事先在出访计划中列明,并报院长办公室(外事办公室)批准。出国人员在批准的计划内旅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的城市间原始交通票据实报实销。

第五条出国人员在国外的伙食费和公杂费(指用于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和必要的小费等项目),按以下办法执行:

㈠除特殊情况外,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均按国家财政部、外交部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㈡ 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代表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代表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㈢ 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第六条出国人员在国外的住宿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㈠ 出国人员住宿费在国家财政部、外交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㈡参加大型国际会议或活动的出国人员,原则上应按住宿预算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要求统一安排,亦应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预算标准的,可据实报销。

第七条出国人员个人国外零用费,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每人每次出国在10天以内的,发给50美元;超过10天的,从第11天起,每人每天发给5美元。

第八条出国人员在国外原则上不赠送礼品、不搞宴请。确有必要赠送礼品的,必须按照节约、从简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收礼品的规定》(国务院第133号令)和国家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对外赠送礼品金额标准的规定》[93)财外字第834]执行。确需宴请的,应连同出国活动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包干标准掌握。

第九条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必须凭有效票据填报的国外费用报销单。各种报销凭证必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

第十条出国人员赴欧元区国家,其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均以欧元作为货币单位。在欧元未进入流通领域之前,可按欧元标准相应领取以固定折算率的当地货币,或直接领取美元,比价以领取经费之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发布的欧元与美元比价确定。

第十一条出国人员的个人自费购汇,按照《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号)中的购汇手续,由组团单位统一办理。

第十二条因公临时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人员,均执行本办法。

第十三条对出国人员违反规定的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弄虚作假的不正当所得必须全部以外币退赔,所购物品一律交公或按国内市场价收取人民币,并依国家有关违反财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罚款。

第十四条本暂行管理办法由院长办公室(外事办公室)负责解释。


                                     福建工程学院

      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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