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工程学院关于短期公派出国(境)暂行规定
更新日期: 2016-09-20    访问次数: 216

        福建工程学院关于短期公派出国(境)暂行规定

闽工院综〔20052


随着学校事业的不断发展,对外合作与交流日渐频繁。为规范对短期公派出国(境)的管理,现根据国家及福建省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目前的实际情况,特对短期公派出国(境)做如下规定:

一、短期公派出国(境)申请人须填写短期因公出国(境)审批表,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本单位同意后,根据出国事由分别送以下部门报批:

1、参加学术会议或合作研究的由科研处审核后报院长办公室(外事办公室)行文报批;

2、出国(境)进修讲学或短期工作的由人事处审核后报院长办公室(外事办公室)行文报批;

3、出国(境)考察访问的由院长办公室(外事办公室)行文报批;机关副处以上干部随团出国(境)访问、考察要从严掌握,由所在单位签注意见,报分管领导同意后,送院长办公室(外事办公室)行文报批。

二、申请短期公派出国(境)必须要有明确的任务,出访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任务批件所规定的范围和期限,不得以过境为由变相增加出访国家,不得擅自延长境外停留时间,做与出访任务无关的旅游等。

三、出国(境)人员返校后,应立即将因公出国护照或通行证上交院长办公室(外事办公室),并在半个月内向学校职能部门提交出访报告。

四、短期出国(境)人员的出访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课题经费或所在单位解决。

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出访人员的出国(境)费用须严格按原报批费用执行。返校后先到省政府外汇管理部门核销外汇,再凭核销单到学校计财处办理有关报销手续。

六、因公临时出国(境)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七、本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福建工程学院

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2

福建工程学院因公短期出国(境)审批表

[]

姓 名


单 位


职务/职称


出访时间


在外天数


出访地点及线路


出访任务


邀请人姓名、单位


经费来源


外币


人民币


上次出国(境)时间、地点及任务


是否持有因私护照


有效期至


所在单位意见:

科研处意见:

人事处意见:

计财处意见:

外事办公室意见:

校领导

审批意见


备注:




























附件3:

福建工程学院临时出国(境)外汇开支预算表


国别


批准日期、文号


代表团名称


人数


出国日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

开支项目

申请预算金额

供汇部门核准数

说明

美   元

其他外币

美   元

其他外币

1、伙食费





(天数及标准)

2、住宿费





(天数及标准)

3、公杂费





(天数及标准)

4、个人零用费






5、城市间

交通费






6、经批准的其他费用






小计






个人购汇





购汇所需人民币由个人负担、不得报销

合计






外事办公室意见:

校领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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