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修改后的《福建工程学院关于教职工继续教育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更新日期: 2008-03-28    访问次数: 44

各单位、各部门:
修改后的《福建工程学院关于教职工继续教育工作的规定》已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原《福建工程学院关于教职工继续教育工作的规定》(闽工院人〔2007〕7号)废止。
 
附件:《福建工程学院关于教职工继续教育工作的规定》
 
 
 
 
福建工程学院
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
福建工程学院关于教职工继续教育工作的规定
 
为了适应我校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职工的整体素质,规范我校教职工继续教育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坚持专业对口、注重实效原则。由学校选派参加继续教育的人员,其所学内容必须与本人所从事的工作紧密联系,目的是为了提高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学以致用。
第二条 坚持以教学、科研一线人员重点培养原则。选派参加继续教育的人员,应以重点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和教学一线的中青年骨干教师为主。
第三条 坚持以在职、业余、就近继续教育为主原则。继续教育要在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工作正常的前提下进行,严格控制脱产学习人数。
第四条 坚持科学计划原则。根据学校发展以及学科和专业建设需要,每学年要制定继续教育计划,“分批、分层次”开展继续教育,严格控制学习人数。要强化计划意识,克服随意性和短期行为。
 
第二章 条件
第五条 选派参加继续教育的人员要守法遵规,安心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近三年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第六条 教师申请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必须在本校工作满1年;专职辅导员、教辅人员和一般管理人员申请攻读硕士学位必须在本校工作满2年。经批准脱产攻读硕士研究生毕业后,需继续攻读博士学位的,原则上应回校工作满两年,方可再次申请。
第七条 教职工应根据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需要报考研究生。凡报考学校岗位急需专业的,学校可支持在职定向委托培养。
第八条 国内访问学者的选拔条件应具备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
第九条 出国进修的,一般要来校工作满2年方能申请,并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的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在国外进修期满应如期返校。
第十条 申请人被批准报考并参加考试,被录取后因个人原因放弃就读的,须1年后才能再次提出申请。
 
第三章 审批
第十一条 需要参加继续教育的人员应提前一个学期向所在单位提交申请报告。
第十二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应根据继续教育的总则、要求和经费管理的规定或省委组织部关于干部轮训工作的有关规定审核推荐。各单位应于每年4月底前将下一学年选派继续教育人员的计划报送人事处,由人事处制定学校选派继续教育人员的学年计划提交校长审定。未列入学校继续教育计划的,原则上不予安排。
第十三条 列入学校选派继续教育计划的人员,由本人填写《福建工程学院教职工学历教育申请表》或《福建工程学院教职工进修培训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同意,报人事处审核(科级以上干部还须经组织部审核),出国进修的还须经外事部门审核,送校领导批准。学校原则上不支持一般管理人员报考博士研究生。处、科级干部参加继续教育须经校党委批准。
第十四条 脱产参加继续教育的人员应提前一周办理请假手续。学习时间1年以上的教职工,接到录取通知书后,应及时将通知书复印件交人事处师资科备案并签订相关协议。管理人员考取博士研究生后原则上应调到教学岗位。
 
第四章 经费
第十五条 对于计划内被录取为博士研究生的教师,取得博士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后,学校报销70%培养费。
第十六条 对于计划内被录取为硕士研究生或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含以同等学力申请学位),取得硕士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后,教师报销50%培养费;其他人员报销30%培养费。参加本科及本科以下学历教育的,费用自理。
第十七条 派出的国内访问学者,进修费先由个人垫付,待学习结束并取得《国内访问学者证书》后,学校凭规范发票给予报销进修费,其它费用(教材费、资料费、考察费等)由个人自理。
第十八条 公费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费用及国际旅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在国内所需费用,由学校和个人各承担50%。
第十九条 自费出国留学、在职进修研究生课程、因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或考工定级需要参加各类继续教育所需费用由本人自理。
第二十条 教职工在同一层次的研究生培养费学校只报销一次。
第二十一条 被录取为研究生的教职工,可凭入学通知书向学校预借培养费(预借金额控制在学校报销限额的70%以内),待学习结束并取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后,凭规范发票按规定报销。
第二十二条 因学校安排的学科和专业重点培养对象的进修、各类党校和团体的政治类培训或因单位业务工作需要进修培训的,其进修培训费按有关规定核报。
第二十三条 凡经学校批准到外地院校学习的教职工,其住宿费凭规范发票按下列标准报销:
1、每次规定参加学习时间在15天以内的,其住宿费按每天不超过60元标准报销。
2、每次规定参加学习时间在一个月以内的,其住宿费按每天不超过45元标准报销。
3、每次规定参加学习时间在一个月至两个月之间的,其住宿费按每天不超过30元标准报销。
4、每次规定参加学习时间在两个月以上的,其住宿费按每天不超过15元标准报销。
5、无发票的一律按每天5元标准给予住宿补贴。
第二十四条 凡经学校批准到外地院校学习的教职工,学校视其学习情况,按出差标准给予报销每年一次的往返路费,无伙食、交通补贴。

第二十五条 经济独立核算单位教职工的进修培训,学费承担比例由申请人所在单位研究决定,学校不负担学费。

第五章 待遇及奖励政策
第二十六条 脱产参加继续教育的,停发或扣发校内津贴。1个月累计脱产10天以上(含10天)的,扣发校内津贴量=当月的学假天数×(当月总津贴量÷20天);脱产1个月以上(含1个月)停发校内津贴。
第二十七条 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待遇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经学校批准自费赴境外攻读学位的教师,留学期间保留国内工资待遇(校内发放的各种津、补贴除外);取得相应学历、学位并按期返校工作后,按相关协议一次性支付。出国从事科研合作或得到对方资助的人员,在国外期间停发国内工资及津贴,回国后按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取得研究生学历学位按期返校工作后,属国家计划内定向录取,且无需学校支付培养费的,学校给予博士2万元、硕士1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九条 教师博士后出站返校工作后,学校给予科研启动费:工科8万元、理科6万元、文科3万元。

第三十条 教师博士研究生毕业返校工作后,学校给予科研启动费:工科6万元、理科4万元、文科2万元。 

第六章  管 理
第三十一条 凡脱产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人员(脱产学习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学年),每学期都应向派出的教学单位或部门提供书面考核材料,参加学校年度考核;学习期满后应将学籍材料送交人事处,及时更改学历、学位。
第三十二条 学习期间因个人原因,中途退学或未按计划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须偿还学习期间学校支付的全部费用,3年内不再推荐进修培训。
第三十三条 在读研究生的教职工需延长培养期的,本人必须提出延期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批。延长培养期间的相关费用由个人承担,属脱产学习的,延长期间停发全部工资待遇。
    第三十四条 国内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公派出国留学人员,进修结束后须在一定范围内的学术会议上进行学术交流,并向本单位递交一份学习总结报告。国内访问学者应提交《国内访问学者证书》,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应附上留学所在国我国驻外机构签发的“回国证明书”,取得学位的人员,还须提交一份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核实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第三十五条 教职工参加继续教育后,有义务为本校服务。参加1年(含1年)以上的国内外进修培训人员,须至少为学校服务三年。参加学历或学位教育(含以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以及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取得博士学历学位后须至少为学校服务七年,取得硕士学位后须至少为学校服务五年。每次继续教育结束后,未满的服务期应累计计算。
第三十六条 未满服务期或未完成继续教育学习即申请调出、辞职、离职或自费出国留学等,除加倍偿还学校在其继续教育学习期间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含脱产学习期间的工资)外,并按继续教育协议向学校交纳违约金(每年违约金5000元)。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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