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工程学院特聘教授(院士)聘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更新日期: 2015-11-04    访问次数: 647

 

福建工程学院文件

 

 

 

闽工院人〔201566

 

 

    

关于印发《福建工程学院特聘教授(院士)

聘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福建工程学院特聘教授(院士)聘任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福建工程学院特聘教授(院士)聘任申请表

        2.福建工程学院特聘教授(院士)考核表

   

 

 

 

                                福建工 程学院

                              2015年11月4

 

 

 

福建工程学院特聘教授(院士)聘任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术交流,促进学科发展,提高学校的科研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聘任条件

第一条  愿意来我校工作但不涉及人事档案调动的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第二条  每年在我校工作时间(含寒暑假)累计不少于三个月;

第三条  聘任期间同意学校在各项工作中使用“福建工程学院特聘教授”的冠名权;

第四条  身体健康,年龄聘期内原则上不超过70岁。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五条  指导参与本学科建设,带领本学科某一研究方向达到国内同领域先进水平

第六条  指导本学科学术梯队建设,参与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的培养,建设一支有稳定的科研方向、结构合理的学术梯队;

第七条  指导和参与国家级和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科技奖励项目的组织与申报等工作;

第八条  指导或合作培养研究生,指导青年骨干教师撰写学术论文、专著等;

第九条  开展学术交流,为本科生或研究生开设反映本学科领域前沿的学术讲座或选修课。

第三章  聘任程序

第十条  学院根据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的需要向学校人事处提出书面拟聘申请,填写《福建工程学院特聘教授(院士)聘任申请表》,并提供个人简历、业绩成果介绍及其在我校的工作计划等。

第十一条  人事处初审后,提交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批。

第十二条  经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学校、学院与特聘教授(院士)三方签订聘任协议,并向特聘教授(院士)颁发聘书。

第四章  相关待遇

第十三条  学校为特聘教授(院士)提供每年1015万元(税后)岗位津贴。

第十四条  学校为特聘教授(院士)提供科研配套经费500万元。科研配套经费的80%用于科研设备的购置,20%用于会议、差旅、国内外学术交流、资料等。

第十五条  特聘教授(院士)凡署名“福建工程学院”取得的科研成果,均可享受我校科研奖励。

第十六条  聘任期间学校提供100平米以上的住房,保证特聘教授(院士)的日常休息。

第十七条  学校为特聘教授(院士)提供科研所需的实验室、办公室等必要的工作条件,并配备1-2名研究助手。

第五章  聘后管理

第十八条  特聘教授(院士)的管理工作由相关学院院长负责,并指定专人负责特聘教授(院士)的服务工作,充分发挥特聘教授(院士)的作用。

第十九条  聘任双方按照签定的聘任协议条款执行。特聘教授(院士)由学院根据聘任协议约定的工作任务及其他要求每年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的详细材料、考核意见报学校人事处,特聘教授(院士)若无法正常履行聘任协议的,则自动终止聘任协议。

第二十条  聘期一般为五年,特殊情况不低于三年。聘任期满,如工作需要,由相关学院提出续聘申请,报学校批准后可以续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学校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归学校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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