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9号(福建工程学院)
更新日期: 2015-11-27    访问次数: 326

 

 

 

 

福建省教育厅文件

 

闽教法〔201576

 

 

 

福建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

9号(福建工程学院)

福建工程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党委全委会审定通过并报我厅核准的《福建工程学院章程》,经我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20151019 日教育厅第10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福建省教育厅

20151027

 

 

 

 

 

 

 

 

 

 

 

 

(主动公开)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5年11 月2 日 印发

 

 

 

 

 

福建工程学院章程

 

 

福建工程学院是福建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2002年经教育部批准,由原福建建筑高等专科学校与福建职业技术学院合并组建。

学校办学历史溯源于1896年清末“苍霞精舍”。后历经更名、拆分与重组。主要有:1914年为福建公立专门工业学校,1938年为福建省立高级工业职业学校。1952年为福建省福州工业学校并于1953年拆分。一支为福州建筑工程学校,1958年为福建建筑工程专科学校,1960年为福建建筑工程学院,1963年为福建建筑工程学校,1978年为福建建筑工程专科学校,1994年为福建建筑高等专科学校。另一支为福州工业学校,1958年为福建机电专科学校,1962年为福建机电学院,1963年为福建机电学校,1995年为福建高级工业专门学校,2000年与福建中华职业大学(1985年成立)合并为福建职业技术学院。学校升本以来,加强内涵建设,不断提高办学质量,2012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为省重点建设高校,2013年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为硕士学位授权单位。学校现阶段的办学目标是建设国内一流、以工为主、特色鲜明的应用技术大学。

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办学自主权,促进科学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福建工程学院”,简称“闽工院”。英文名称为Fuji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简称“FJUT”。法定注册地为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学园路3号。学校设有旗山校区、鳝溪校区和浦东校区。学校网址为:http://www.fjut.edu.cn

第三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培养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

第五条  学校坚持“以生为本、以师为尊”,突出服务师生成长成才,保障师生参与学校发展、享受发展成果的权益和地位。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福建工程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七条  学校依法建立和实施“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制度,坚持依法治校,尊重学术自由,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办学定位

 

第八条  学校以本科教育为主体,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

第九条  学校坚持立足区域,面向基层,贴近行业,服务社会。

第十条  学校坚持以工为主,工管结合,工文渗透,工、管、文、理、经、法、艺多学科协调发展。

 

第三章 学生

 

第十一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包括研究生和本专科生。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开展符合学校规定的创新创业活动,在校内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及学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学校施行由教师、管理人员、研究生担任本科生班级导师的制度,坚持并完善全员育人、全方位育人、全过程育人的育人体系。  

第十五条 学校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六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学校为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授予学位。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益保护机制,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按相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必须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后,可按相关规定在规定时限内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十九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评聘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第二十一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和奖励;

(四)对学校工作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五)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六)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定和聘用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于党和国家的教育事业,恪尽职守,爱岗敬业;

(二)为人师表,立德树人,尊重和爱护学生;

(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五)热爱学校,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

(六)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五条 学校逐步提高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建立和健全教职员工权益保护机制、申诉机制和信息沟通反馈机制,成立教职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法受理和处理教职员工提出的异议和申诉,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鼓励和支持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赴境内外访学研修,鼓励和支持教师参加工程实践等社会活动。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国家及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员工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九条 名誉教授、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五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三十条 中国共产党福建工程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校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中国共产党福建工程学院委员会。在中国共产党福建工程学院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其常务委员会履行。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党委常委会议由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出席人员为党委常委,列席人员为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办公室主任、校纪委副书记。议题涉及到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该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中国共产党福建工程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负责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行政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检查学校各级党组织、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行政法规的案件,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一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或校长委托的校领导召集并主持。出席人员为校长、副校长和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列席人员为校长助理、校长办公室主任、监察审计处处长。议题涉及到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该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根据民主集中制的要求,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三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设立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并由校长聘任。委员会的构成应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担任学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正职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学校领导或相关职能部门正职以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授。在任校长不担任委员。

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开展工作。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一般由不担任行政职务的资深教授担任。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学术委员会的其他职责参照教育部通过的《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法律和国家相关规定独立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等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相关领导、研究生教学管理、本科生教学管理和学生工作等相关职能部门和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人组成,实行席位制,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主席由校长担任。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学士、硕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二)作出授予学士、硕士学位的决定;

(三)依法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四)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中的争议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十四条 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教代会以校工会作为工作机构,并由校工会与选举产生的执行委员会共同承担其职责。

教代会代表由学校全体教职员工选举产生。教代会由主席团主持,须有2/3以上教代会代表出席方可召开。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教代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讨论行政工作报告,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员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

(三)审议与教职员工切身利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

(四)评议、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

(五)讨论学校章程及其修正案;

(六)审议通过有关教职员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教代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教代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凡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议题必须经其讨论、咨询、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学校审批。

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在教代会职权范围内,可由教代会执委会主持召开教代会代表团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其结果应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学校建立健全二级教代会制度。二级教代会参照学校教代会职权,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学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依照有关章程开展活动。

学代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校学生会工作报告,审批大会形成的其他文件;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今后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审议并通过学生会章程;

(四)选举新一届学生委员会委员;

(五)讨论并表决学生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

(六)收集、整理代表提案,负责向学校领导及有关部门反映,及时向同学做出答复。

学代会代表由全校学生选举产生。学代会原则上每2年召开一次。学代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表决的方式、程序、有效票数等具体事项由大会决定。校学生委员会在学代会闭会期间执行大会的各项职权。校学生委员会主席团是校学生委员会的领导机构,设主席1名,副主席若干名,聘请秘书长1名,负责落实大会提出的任务,受全体学生的监督。秘书长原则上由学校团委干部兼任。

第三十六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统战团体、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团委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三十八条 学校根据上级编制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发展实际,可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学校的党委部门和行政部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各部门的职能。各部门根据学校的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构建精细化管理模式,为全校师生员工提供优质服务。

 

第六章  教学科研组织

 

第三十九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发展需要,考虑国家政策和社会需求,自主设置、调整学院、系、教学部<以下简称院(系)>或学术研究机构,并赋予其相应的职责权限。

第四十条 院(系)作为基层教学科研组织,是各学科发展目标的责任单位和主要办学资源的支配单位,其主要职责与权限是:

(一)制定发展规划;

(二)设置内部教学、研究及各类机构,制定内部工作规章制度;

(三)根据学校规定,遴选和管理本单位各类人员;

(四)考评教职员工的工作,负责各类人员的收入分配;

(五)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六)负责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研究拟订本单位人才培养计划和学业标准;

(七)负责学生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工作,并就学生奖惩提出意见;

(八)组织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及对外交流等活动;

(九)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与权限。

第四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院(系)的决策机构,由院长(系主任)、党组织书记、副院长(副主任)、党组织副书记等领导班子成员组成,纪检委员列席会议。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党政联席会议主持人由党政主要领导商定,根据议题内容分别由院长或党组织书记主持。

第四十二条 院长(系主任)是院(系)行政主要负责人,受校长委托全面负责院(系)的学科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日常工作。院长(系主任)定期向本院(系)全体教职员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三条 院(系)党组织负责院(系)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定在本院(系)的贯彻执行,支持院长(系主任)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四十四条 院(系)学术委员会分会依学校制定的学术委员会规程独立行使学术权力,保障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   

第四十五条 独立建制的研究中心(院、所)、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设立相应的管理及学术机构;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任务。

 

第七章 经费 资产 后勤

 

第四十六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四十七条 学校成立教育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接受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自愿捐赠。基金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社会监督。

教育发展基金的主要用途:

(一)资助学校建设、建造、更新教学和科研设施;

(二)资助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重点课程的建设;

(三)资助人才培养与引进,资助聘请知名学者来访讲学;

(四)资助优秀师生出国深造;

(五)奖励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教职员工和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

(六)资助在校贫困学生;

(七)资助与发展高校教育事业有关的其他项目。

第四十八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加强经费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四十九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五十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三条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  

第五十四条 学校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对学校及所属部门和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他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监督和评价。对所属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第八章  外部关系

第五十五条 学校举办者是福建省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为福建省教育厅。学校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积极争取举办者为学校提供充裕的办学经费来源和有力的政策支持。学校的分立、合并以及终止等重要事项,需报举办者及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法行使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

(二)根据举办者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学历教育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调节院(系)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三)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制定实施学校发展规划;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内外高校和科研机构间的教育科技文化交流与合作;

(六)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调配;

(七)依照国家规定,评聘教职员工专业技术职务,调整教职员工津贴、补贴和工资、福利分配;

(八)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财产和经费;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七条 学校积极争取行业、企业资源,依托学科优势,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努力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技术支持和人才保障。

五十八 学校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样化办学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培训,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以不影响学历教育为前提。

五十九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中外合作办学、港澳台合作办学、留学生教育、国际科技文化交流等,加强与境外高水平大学和研究机构的合作,积极利用境外优质教育和学术资源,努力拓展开放办学领域和项目。

六十学校根据需要,发起、组织、参加或退出国际和国内有关教育或科研的联盟和合作组织,广泛开展协同合作,促进学校发展。

第六十一条 根据现代大学制度建设需要,学校建立福建工程学院理事会。理事会由学校举办者、政府主管部门、共建单位的代表,学校相关负责人,学术委员会及相关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支持学校办学与发展的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等理事单位的代表,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校外著名专家等关心学校发展的各方面代表,学校邀请的其他代表等组成。

学校在以下事项上充分发挥理事会的作用:

(一)加强社会合作,提升学校与地方、企业事业组织合作的水平与质量,推动协同创新,在人才培养、专业设置、科研开发、学生就业、实习实践、师资培养等方面,与社会相关方面建立长效机制;

(二)扩大决策民主,保障学校办学定位、发展目标、战略规划、学科建设、改革措施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决策,能够充分听取和反映各相关方面意见;

(三)争取办学资源,拓展学校资金来源渠道,丰富社会参与和支持高校办学的方式与途径,探索、深化办学体制改革;

(四)接受社会监督,健全对办学质量与效益的监督、评价机制,提升服务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

第六十二条 学校依法设立福建工程学院校友总会。

福建工程学院校友总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章程的规定从事相关活动,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为校友的持续发展提供便利和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校教育改革、建设与发展。

校友包括在福建工程学院(含前身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学员和教职员工,被学校授予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九章 校标校训 校徽 校歌 校旗 校庆日

 

第六十三条 学校校标以前身校创始人之一林纾的手迹为标准字,内环下方正中央有“1896”字样, 表明学校百年历史文化的传承。校标主体图形构成用三对镜像拼音字母“J”构成“人”字造型,寓意“大土木、大机电”的特色学科背景,展示学校一以贯之追求的人文精神。校标左右以线条组合向中间汇聚,象征学校融合提升,不断壮大的发展趋势。台阶图形凸显学校稳步前进,勇攀高峰的坚强决心。校标以蓝色作为主色调,体现学校兼容并蓄,海纳百川的宽广胸怀。

 

 

 

 

 

 

第六十四条 学校校训是“真、诚、勤、勇”,从1932年确定的福建高工校训演变而来,体现学校培养笃志求真、诚实守信、勤奋耐劳、勇于创新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的办学目标,体现师生知行合一的实践准则以及对真、善、美的价值追求。

第六十五条 学校徽章是题有林纾字体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员工徽章为红底白字,研究生徽章为橙底白字,本专科学生徽章为白底红字。

 

 

 

 

第六十六条 学校校歌是《笠剑风泱泱》。

第六十七条 学校校旗是中央印有学校校标、林纾字体校名及英文校名的标准组合,色彩按学校视觉识别系统规定的标准色和辅助色搭配。

 

 

 

 

 

 

 

 

第六十八条 校庆日为每年108日。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报福建省教育厅核准。

七十 学校其他规章制度须根据本章程制定、说明和实施。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经福建省教育厅核准,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COPYRIGHT © OFFICE OF FJUT 福建理工大学办公室版权所有
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学府南路69号 福建理工大学办公室 350118 | 网站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