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工程学院学生证、校徽管理暂行办法
更新日期: 2015-12-02    访问次数: 145

福建工程学院学生证、校徽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学生证是学生的身份证明,校徽是学生的佩戴标志,为了加强对学生证、校徽的管理,维护学生证、校徽的严肃性,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证、校徽的发放范围:

在校学习的全日制本、专科及成教生,发给学生证和校徽。

第三条  学生证、校徽的领取程序:

新生入学注册后,由各系到学生工作处办理学生证和校徽领取手续,并组织新生如实填写《学生证》后,交校办验印,按学号统一发放,由本人签领。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报到后,学生本人持交费发票和学生证到本系办理注册手续。在学生证注册栏内盖注册章,未盖注册章的学生证无效。

第五条  学生证的更换

1)由于保存不当而损坏需要更换新的学生证者,需填写“学生证补发申请表”,由辅导员签署意见后,到学工处更换,更换时需交工本费10元;

2)由于家庭住址变化需要更换学生证者,须凭家长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身份证复印件,随带一寸半身免冠照片一张、补办费到学工处办理。

第六条  凡遗失学生证需申请补发者,按下列程序办理:

1)遗失学生证者,自带身份证或相关证明到报社办理遗失登报手续;

2)需补办学生证者到本系填写“学生证补发申请表”,由辅导员签署意见后,随带一寸免冠照片一张、补办费及登报发票和遗失声明原件到学工处办理;

3)在一年内不得补(换)发两次学生证。

第七条  学生证是在校学生的个人身份证明,不准转借、涂改和故意损坏,不准冒领、多领学生证。违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第八条  遗失学生证者,必须向学工处、保卫处报告和登报声明,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遗失者负责。

第九条  毕业班学生和退学学生,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必须将学生证交回各系加盖“注销”章后,方可退还本人。若学生证遗失,则按学生证遗失处理后,再办理离校或退学手续。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COPYRIGHT © OFFICE OF FJUT 福建理工大学办公室版权所有
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学府南路69号 福建理工大学办公室 350118 | 网站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