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工程学院学生证、校徽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学生证是学生的身份证明,校徽是学生的佩戴标志,为了加强对学生证、校徽的管理,维护学生证、校徽的严肃性,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证、校徽的发放范围:
在校学习的全日制本、专科及成教生,发给学生证和校徽。
第三条 学生证、校徽的领取程序:
新生入学注册后,由各系到学生工作处办理学生证和校徽领取手续,并组织新生如实填写《学生证》后,交校办验印,按学号统一发放,由本人签领。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报到后,学生本人持交费发票和学生证到本系办理注册手续。在学生证注册栏内盖注册章,未盖注册章的学生证无效。
第五条 学生证的更换
(1)由于保存不当而损坏需要更换新的学生证者,需填写“学生证补发申请表”,由辅导员签署意见后,到学工处更换,更换时需交工本费10元;
(2)由于家庭住址变化需要更换学生证者,须凭家长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身份证复印件,随带一寸半身免冠照片一张、补办费到学工处办理。
第六条 凡遗失学生证需申请补发者,按下列程序办理:
(1)遗失学生证者,自带身份证或相关证明到报社办理遗失登报手续;
(2)需补办学生证者到本系填写“学生证补发申请表”,由辅导员签署意见后,随带一寸免冠照片一张、补办费及登报发票和遗失声明原件到学工处办理;
(3)在一年内不得补(换)发两次学生证。
第七条 学生证是在校学生的个人身份证明,不准转借、涂改和故意损坏,不准冒领、多领学生证。违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第八条 遗失学生证者,必须向学工处、保卫处报告和登报声明,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遗失者负责。
第九条 毕业班学生和退学学生,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必须将学生证交回各系加盖“注销”章后,方可退还本人。若学生证遗失,则按学生证遗失处理后,再办理离校或退学手续。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