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工程学院辅导员津贴发放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学生政治辅导员的作用,现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我院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暂行)》(闽工院委〔2003〕18号)和《福建工程学院学生思想政治辅导员工作暂行条例》(闽工院委学〔2003〕4号)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的配备:
(一)专职辅导员按照编制及年度调配计划,由人事处和学生工作部(处)核定。
(二)兼职辅导员和辅导员助理由系选聘,报学生工作部(处)核准。
第三条 辅导员津贴项目:
(一)辅导员津贴分为月基本津贴和年度业绩津贴两部分。
(二)专职辅导员享受行政岗位津贴,不发月基本津贴。参照教育部关于高校思政队伍师生人数比的有关规定,我院专职辅导员基本带班数为4个班级,超过4个班级发给超工作量补贴。
(三)兼职辅导员原则上必须带二个班级。兼职辅导员月基本津贴,由学生工作处根据标准按月发放。
(四)年度业绩津贴按年度由系党总支负责发放,由各系根据本系情况制定发放办法,报学生工作部(处)核准。
第四条 辅导员月津贴标准:
(一) 专职辅导员超工作量补贴为每班每月70元,补贴封顶210元。
(二) 兼职辅导员月基本津贴为每班70元,补贴封顶210元。
(三) 已安排带一个班级的兼职辅导员月基本津贴为70元。
第五条 年度业绩津贴:
(一) 根据学院年度辅导员津贴额度,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年度业绩津贴,原则上按年度(10个月),每班30元在考核的基础上发放。
(二) 若出现以下几种情况,将以系为单位扣除一定的年度业绩津贴:⑴在学生工作处安排的各类值班中,缺勤一次扣100元;⑵在学生工作处安排的各类值班中出现学生重大突发事件,而值班人员缺勤,则一次扣年度业绩津贴的10%。
第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3年9月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