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工程学院辅导员津贴发放暂行办法
更新日期: 2015-12-02    访问次数: 950

福建工程学院辅导员津贴发放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学生政治辅导员的作用,现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我院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暂行)》(闽工院委〔200318号)和《福建工程学院学生思想政治辅导员工作暂行条例》(闽工院委学〔20034号)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的配备:

()专职辅导员按照编制及年度调配计划,由人事处和学生工作部(处)核定。

()兼职辅导员和辅导员助理由系选聘,报学生工作部(处)核准。

第三条  辅导员津贴项目:

辅导员津贴分为月基本津贴和年度业绩津贴两部分。

专职辅导员享受行政岗位津贴,不发月基本津贴。参照教育部关于高校思政队伍师生人数比的有关规定,我院专职辅导员基本带班数为4个班级,超过4个班级发给超工作量补贴。

兼职辅导员原则上必须带二个班级。兼职辅导员月基本津贴,由学生工作处根据标准按月发放。

年度业绩津贴按年度由系党总支负责发放,由各系根据本系情况制定发放办法,报学生工作部(处)核准。

第四条 辅导员月津贴标准:

() 专职辅导员超工作量补贴为每班每月70元,补贴封顶210元。

() 兼职辅导员月基本津贴为每班70元,补贴封顶210元。

() 已安排带一个班级的兼职辅导员月基本津贴为70元。

第五条  年度业绩津贴:

() 根据学院年度辅导员津贴额度,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年度业绩津贴,原则上按年度(10个月),每班30元在考核的基础上发放。

() 若出现以下几种情况,将以系为单位扣除一定的年度业绩津贴:⑴在学生工作处安排的各类值班中,缺勤一次扣100元;⑵在学生工作处安排的各类值班中出现学生重大突发事件,而值班人员缺勤,则一次扣年度业绩津贴的10%。

第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39月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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