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工程学院接受捐赠及对外捐赠物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工院资〔2006〕1号
各系部、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对我校接受捐赠及对外捐赠物品的管理,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使捐赠人的意愿能有效实现,避免捐赠财产流失,达到物尽其用。资产管理处牵头制定了《福建工程学院接受捐赠及对外捐赠物品管理办法》,并经2006年4月21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工程学院接受捐赠及对外捐赠物品管理办法》
福建工程学院
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
福建工程学院接受捐赠及对外捐赠物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校接受捐赠及对外捐赠物品的管理,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使捐赠人的意愿能有效实现,避免捐赠财产流失,达到物尽其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福建工程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闽工院〔2005〕2号)、《福建工程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闽工院〔2006〕6号)、《福建工程学院关于捐资办学的奖励办法》(闽工院财〔2005〕2号)等相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产管理处是负责接受捐赠及对外捐赠物品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计划财务处负责接受捐赠及对外捐赠物品的财务帐务管理工作;监察审计处负责接受捐赠及对外捐赠物品的监督审查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外捐赠我校或由我校捐赠校外的有形或有价物品(含工艺品、软件等)。
第四条我校接受捐赠的物品(单价500元以上),所有权属于福建工程学院,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范围。
第二章接受捐赠
第五条学校(或所属单位、部门)接受捐赠物品应要求捐赠方提供捐赠物品公允价值证明。
㈠单价500元以下的捐赠物品,由捐赠物的使用单位(部门)自行登记造册管理使用,在接收捐赠物品二周内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㈡单价500元及以上捐赠物品,由使用单位(部门)在接收捐赠物品二周内到资产管理处和计划财务处办理资产帐和财务帐登记入帐手续。单价500元及以上捐赠物品由资产管理处负责接收的,资产管理处和计划财务处根据捐赠物品的公允价值证明办理资产帐和财务帐入帐手续,依照捐赠人的意愿并根据合理有效使用原则,分配给适用单位(部门)使用。
第六条接受家具、图书、被服等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物品,按照第五条第二款办理登记入帐手续及使用管理。
第七条贵重工艺品及名人字画等物品,由院长办公室负责接受、管理、存档。
第八条学校(或所属单位、部门)接受外界捐赠物品,若捐赠人要求签订协议的,应与捐赠人就捐赠物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
第九条受赠物品为精密、贵重物品或大型设备的可由资产管理处组织或委托使用单位组织验收小组负责验收。
第十条学校或使用单位(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举行适当的接收捐赠仪式,在当面接收、验收完毕之后,出具接受捐赠物品证明给捐赠方。
第十一条在办理受赠手续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如果捐赠方未承诺支付,由接收捐赠物品的使用单位(部门)支付。
第十二条捐赠人要求以自己的意愿命名捐建的实验室、研究机构或其它建筑物,应符合《福建工程学院关于捐资办学的奖励办法》(闽工院财〔2005〕2号)规定。
第十三条接受捐赠物品的使用单位(部门)或保管部门在接收捐赠物品后,要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捐赠财产进行妥善管理和日常维护。
第十四条接受捐赠物品的使用单位(部门)按照协议的约定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将捐赠物品再对外转赠或转让,不得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经校分管领导批准,并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第十五条学校所属的各单位、各部门接受捐赠物品有附加条件或受赠物品批量5万元以上的,须由接受捐赠的单位向资产管理处提出书面报告,经校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接受捐赠。
第三章对外捐赠
第十六条学校(或所属单位、部门)对捐赠学校所属固定资产物品,应办理对外捐赠手续,要严格按照报批程序,经审批后,才可对外捐赠物品。
第十七条各单位(部门)对外捐赠单价500元以下,批量1万元以下的低值捐赠物品,由各捐赠单位(部门)负责人批准,在二周内报资产管理处备案。单价500元以下,批量1万元以上的低值捐赠物品,经资产管理处审查后,报校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八条单价500元及以上的捐赠物品,由资产使用单位(部门)填写《福建工程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或由拟对外捐赠部门提出书面报告资产管理处,按以下分级审批权限批准同意后,方可办理对外捐赠事宜。资产管理处会同计划财务处核减资产帐与财务帐。
㈠单台(件)5万元以下,批量10万元以下的物品报校分管领导审批,并在校长办公会议通报;
㈡单台(件)5万元及以上,15万元以下,批量10万元及以上的物品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㈢单台(件)价值在15万元及以上的物品,经校长办公会议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及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
第十九条对外捐赠家具、图书、被服等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物品,按照第十八条的审批权限报批。
第二十条学校所属单位(部门)不得将在用的教学和科研活动等物品对外捐赠。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下列情况的物品,学校不得接受捐赠和对外捐赠:
㈠有损国格、人格,有辱学校或受捐赠者声誉的物品;
㈡对环境有严重污染,且无治理措施的物品;
㈢国家明令禁止进出口的物品。
第二十二条学校任何单位(部门)及个人,在捐赠活动中,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私下接收、受捐赠的任何有形、有价物品。对不按有关程序办理申报、备案和入帐手续的,应追究其责任。对挪用、侵占或贪污捐赠财产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