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工院综〔2012〕51号
关于印发《福建工程学院国家公派“优秀本科生国际交流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福建工程学院国家公派“优秀本科生国际交流项目”实施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工程学院
2012年12月31日
福建工程学院国家公派“优秀本科生国际交流项目”实施暂行办法
为做好我校国家公派“优秀本科生国际交流项目”的选派工作,根据国家留学基金委《关于同意福建工程学院加入优秀本科生国际交流项目的函》(留金发〔2012〕3047号)及《优秀本科生国际交流项目选派办法(试行)》 ,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进一步推动我校与世界知名大学和机构的合作,促进多元文化交流,提高我校学生的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满足国家急需专业、学科领域高素质国际化人才培养需求。
第二条 结合我校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的需要,推动我校与国外知名大学建立长期稳定的交流与合作,提升学科建设水平,推进我校应用型本科大学建设。
第三条 我校国家公派“优秀本科生国际交流项目”的选派工作按照选拔一流的学生,到国外知名的院校专业学习的要求,坚持“院系推荐、学校评审、择优录取、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原则组织实施选拔和派出工作。
第二章 组织方式和工作职责
第四条学校成立国家公派“优秀本科生国际交流项目”管理小组,负责制定政策和选派计划,审定选派方案,全面实施选派工作。
第五条国际交流处负责跟踪和争取国家留学基金委的各类公派留学项目,负责学校项目的上报、派出人员出国手续办理、外事教育和协助进行境外联系工作。
第六条教务处负责组织相关院系的项目申请,派出学生的选拔、组织学生外语培训、课程对接、国内外学分对接及协调学生学籍管理。
第七条 学工部负责选派学生品行的考核和家庭困难学生的资助。
第八条 团委协助国际交流处做好项目宣传。
第三章 选派计划
第九条选拔范围及对象:本科二年级(含)以上优秀学生。
第十条选派规模:根据每年国家留学基金委的选派计划而定。
第十一条选派类别及交流形式:选派类别为本科插班生,在国外学习一年,主要进行课程学习、毕业设计、或赴国际组织/企业/实验室实习,其国外所修课程学分与国内的实行对接,国外院校不授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留学期限:3-12个月。
第十三条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规定留学期间的奖学金生活费,资助标准及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将酌情承担选派学生的部分学费,其余学费和在国外的费用由学生个人承担。对家庭贫困的,学校还将另给与一定的资助。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十四条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专业素质,身心健康,无违法违纪记录,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第十五条申请时应为我校的全日制在读二年级(含)以上本科生。
第十六条品学兼优,申请时在本专业年级综合成绩排名前15%。
本项目选派范围暂不包括已获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尚未执行人员以及正在境外学习、工作的人员。
第五章 选拔程序
第十七条各院系根据学生自愿报名、教授推荐、成绩排序(含外语成绩)和考核等确定学院推荐名单,报送教务处。
第十八条教务处根据国际交流处提供的有关国家留学基金委的时间安排、选派计划选拔,确定学校拟推荐名单,报学校项目管理小组审定。确定的派出人员推荐名单在校内公示一周。
第十九条被推荐人选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apply.csc.edu.cn)进行网上报名。
第二十条学校项目管理小组汇总材料,经审定后,报送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批。
第二十一条国家留学基金委于5月份公布录取结果,并将录取通知发至学校。
第六章 派出及管理
第二十二条被录取学生须按外方邀请函中要求的时间派出。
第二十三条被录取后国家公派留学人员不得改变留学身份、留学期限、留学国家和留学单位。
第二十五条被录取学生派出前须在国内与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并办理公证、交存保证金并办理《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教育部出国人员上海集训部或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办理派出手续,并办理校内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被录取学生派出后应遵守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出国留学人员须知》和《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留学期间,留学人员应自觉接受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各院系应建立定期联系和指导制度,做好学生留学期间学习成绩跟踪与管理工作。指派专人加强对派出学生专业学习的指导和思想政治教育。
第七章 回国管理
第二十八条派出学生到期回国,应填写《“优秀本科生国际交流项目”学生出国留学总结考核表》,经辅导员签字、派出院系审核后,报教务处备案;同时到到相关院系办理学分转换,有关学分认定与转换按教务处制定的《福建工程学院本科交流生课程认定及成绩转换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选派学生回国后须修完我校规定的课程学分,方可获得福建工程学院颁发的本科学历学位证书。
第三十条其他未尽事项按照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优秀本科生国际交流项目选派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国际交流处会同教务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