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工程学院赴国(境)外交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更新日期: 2015-07-02    访问次数: 294

                                闽工院综〔2012〕1号

关于印发《福建工程学院赴国(境)外交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福建工程学院赴国(境)外交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已经校长办公室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工程学院

二○一二年一月十五日

 

 

 

 

 

 

 

 

福建工程学院赴国(境)外交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赴国(境)外合作院校交流学习的学生(以下简称交换生)管理工作,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一、管理机构职责

1. 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为交换生的主管部门,负责交换学生的协调与管理工作;

2. 各院(系)负责交换生的选拔、推荐、课程学分认定等工作;

3. 教务负责交换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4. 学工部(处)负责交换生赴国(境)外学习前的教育工作。

二、培养形式

1. 交换生的学习期限一般为1~2个学期,交换期满后应按时归校;

2. 交换生在合作院校培养期间,其学籍不变。

三、选拔条件

1. 思想品德优秀,热爱祖国,身心健康,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和较强的独立学习和生活能力;

2. 学习成绩优秀,有良好的英语听说能力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不得有挂科或重修记录;

3. 所学专业与合作院校的专业设置相近;

4. 本人自愿,家长同意,并能遵守交流学校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家庭或本人有相应的经济能力,能够负担在国(境)外学习期间生活及其他费用。

四、选拔程序

1. 一般从本科二、三年级学生中选拔,如合作院校有特殊要求,也可以在四年级学生中选拔;

2. 根据学校每学期公布的交换生项目计划,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院(系)同意并推荐至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

3. 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根据学生的学习成绩和对方学校的具体要求,选出合适的人选向对方高校推荐,征得对方学校的同意后正式派遣;

4. 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就交换生情况正式行文。

五、学生管理

1. 学工部(处)根据交换生所赴国家、地区的不同,有针对性地开展行前教育工作。

2. 交换生在外学习期间,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需与交换生保持联系,每月定期了解交换生在外学习和生活情况。交换生如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问题和困难,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需及时帮助交换生解决问题,排除困难。同时根据实际情况,派出专门教师随行管理与服务。

3. 交换生在交流学习期满后应按时回校,不得擅自中止、延长交流时间;

4. 交换生回校后应在一周内提交书面学习报告(电子稿和打印稿各一份)至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并按时参加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组织的汇报总结会。

六、课程学习、考核与成绩记载

1. 课程学习

交换生应按照合作院校的培养计划选读课程,并将所选课程报我校所在院(系)审核后报备教处。

2. 考核与成绩记载

交换生应按照审定的课程修读,专业系根据合作院校教务部门出具的成绩证明登录学生课程成绩;

3. 毕业设计(论文)

毕业班交换生应按照合作院校毕业设计要求,完成论文并通过答辩,回校后应向所在院(系)提交毕业论文存档备案,同时院(系)可对其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进一步认定。

七、毕业和学位

交换生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获得规定学分,达到毕业条件的,准予毕业,我校颁发毕业证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我校根据学位授予条例颁发学位证书。

八、学习费用

1. 我校派出的交换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免交我校的学费。如国(境)外院校减免学费,交换生则无需缴纳对方学校的学费。如境外院校不减免学费,交换生应自行缴纳所需费用;

2. 我校交换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本校的住宿费一律免交;对方学校所指定必须缴纳的费用一律自理;

3. 交换生交流学习期间,对方学校资助津贴、奖学金等由学生自主支配。

九、其他事宜

1.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 本规定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负责解释。

福建工程学院

二○一二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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