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工程学院机要文件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更新日期: 2016-09-22    访问次数: 340

福建工程学院机要文件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闽工院委办〔2004〕8号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学院机要文件的管理工作,确保文件管理的严格、保密,传递的安全、时效、准确,根据中央和福建省省委、省政府对机要文件管理工作的规定,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机要文件是指中共中央、福建省委、省政府所制发的,并通过机要交换渠道投递、电子公文传送的正式文件及涉密的党内刊物。

第三条我院机要文件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规范机要文件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收发、传递、传阅、借阅、留存、清退、销毁等环节的保密、安全、时效、准确,充分发挥机要文件作用。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四条我院机要文件管理部门是党委办公室和院长办公室。办公室设机要室,配备专职机要秘书,负责机要文件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机要文件管理人员

第五条机要文件管理人员应是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高度的政治警惕性;工作细致、认真、负责;能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国家的保密法律、法规。

第六条机要文件管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调换时,必须如数清点机要文件,做好移交工作,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条机要文件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管理好本单位从上级政府部门领取的机要文件及党内涉密刊物,认真做好登记、传阅、借阅、清退工作,确保机要文件的安全。

第八条机要文件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纪律,认真执行各项保密规章制度,做到:

1、不在闲谈、电话和私人通信中涉及党和国家的秘密事项。

2、不向自己的家属亲友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3、不将机要文件私自带出办公室或给无关人员阅读。

4、不私自销毁秘密文件。

5、不擅自翻印、复制、摘记和抄录秘密文件内容。不擅自在公开发表的文章中引用秘密文件材料。

6、保持高度警惕,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反映保密和安全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四章文件管理

收文发文

第九条机要文件必须由办公室机要人员签收。收文时要按照机要号码、密级、件数逐件核对、签收,并按照文号、题目、份数及文件序号逐项登记。发文时,要按照上级来文的发放范围下发文件,并按照文号、文件序号、件数逐项登记后发文。

阅读与组织阅读

第十条机要文件应严格按中央和省政府规定的范围阅读。

第十一条非党员领导干部及有关同志阅读中央、省政府文件,原则上可与担任同级别职务的中共党员的阅读范围相同。离退休党员干部按原级别阅读中央、省政府文件。

第十二条传阅机要文件由机要文件管理人员负责,严格履行签字手续,严禁横传,阅后及时退机要文件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阅读文件时,不得随意复印文件,不得随意摘记和抄录机要文件内容。

第十四条其他绝密文件、资料的阅读工作,由机要室组织。

借阅

第十五条借阅机要文件由机要文件管理人员负责,严格履行借阅手续,用毕及时退还机要文件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借阅机要文件要按照规定的阅读范围借阅。因工作需要借阅规定范围以外的文件时,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借阅其他绝密文件、资料,原则上在机要室阅读,不得随意拿出。

第十七条凡参加上级召开的各种会议带回的机要文件,一律交机要室保存。若因工作需要需阅读,可办理借阅手续,用毕及时归还。

清退留存销毁

第十八条机要文件要定期核查、清退,留存和销毁。一般一个月清查一次,一学期留存、销毁一次。清查中,发现遗失情况,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和有关单位报告,并设法追查和补救。

第十九条机要室要按照上级下发的“机要文件清退表”整理文件,登记造册,一式四份,由主管领导核签后,二份送省委办公厅文电审办处、省政府办公厅文电处,二份由省委办公厅文电审办处、省政府办公厅文电处核查签章后留存,

第二十条文件的留存按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需销毁的文件要登记造册,由主管领导核签后,送省委、省政府机要局指定造纸厂监督销毁,不利作为废品随意处置。

 

2004年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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