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工程学院院部机关办事程序若干规定(试行)
更新日期: 2016-09-22    访问次数: 169

福建工程学院院部机关办事程序若干规定(试行)

闽工院委办〔2004〕4号

 

为了加强依法治校,科学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转变机关工作作风,特对我院校部机关办事程序作如下规定:

一、机关各部门应进一步强化为教学科研和广大师生服务的意识,努力改进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坚持依法管理、分层次管理和科学管理,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完成各自任务。

二、机关各部门对学院党政领导批示或责成处理的问题以及各系(部)、各单位的报告、请示要认真处理,最迟一周内书面反馈处理结果,不能及时处理的要说明情况。急件要随到随办。

三、各部门、各单位给院党委或行政的书面请示、报告应盖有公章,并有本部门、本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签名;报送时除学院党政领导有专门交待或特殊情况外,一律交党办或院办转交。请示应“一文一事”。内容若涉及几个部门的,主办部门要事先与有关部门会稿并取得一致意见,如有不同意见,要如实说明。文件报送应按党政隶属关系进行,必要时可互相抄送。

四、需要提请学院党委会议或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的问题,按《中共福建工程学院委员会议事规则》或《福建工程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所有代表学院对外报送的材料,必须经学院党政分管领导审定后再报,特别重要的要经学院党政主要领导审定后再报,各部门不能擅自对外报送材料。

六、对外宣传性质的材料,由党委宣传部审定。新闻单位和记者来校采访,统一由党委宣传部负责接待和安排。

七、各单位举办各类活动或会议需邀请学院党政领导参加时,应按《关于邀请学院党政领导参加重大活动的规定》办理。有关外事活动,应经院长办公室报学院党政主要领导审批。

 

 

 

2004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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