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工程学院高工小区沿街9间店面和小区内2间房产分别招租
更新日期: 2016-12-30    访问次数: 144

受委托,现对以下租赁标的广泛征集竞租人,特公告如下:

一、租赁标的:福建工程学院高工小区沿街9间店面和小区内2间房产分别招租。租赁期限三年,年租金挂牌价及竞价保证金等见下表。租金按月结算,每月5日前缴清,租赁履约保证金为3个月租金。

序号

面积(㎡)

年租金挂牌价(元)

竞价保证金(万元)

1

高工小区沿街店面2号店

22

97440

6

2

高工小区沿街店面3号店

22

90440

6

3

高工小区沿街店面4号店

22

102440

6

4

高工小区沿街店面5号店

22

99440

6

5

高工小区沿街店面6号店

22

101440

6

6

高工小区沿街店面7号店

22

101440

6

7

高工小区沿街店面8号店

22

102440

6

8

高工小区沿街店面9号店

62

284240

15

9

高工小区沿街店面11号店

10

14600

1

10

高工小区沿街店面12号店

28

87360

5

11

东水路生活区招待所一楼

223

326472

20

二、标的基本情况及风险提示

租赁标的位于福州市东水路121号高工小区,普通装修。租赁标的现对外出租,标的1-10原承租方参加竞价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根据闽机管综【201494号规定,竞价达到挂牌价的150%时,原承租方愿意接受该报价的,终止该标的竞价,由原承租方优先承租,若原承租方放弃,则由最高报价者承租。标的11现为空置,竞价遵循“价高者得”原则。租赁标的的租赁期限自租赁标的移交日起算。

三、租赁用途:标的1-81011用于商业经营,但不得经营娱乐业或制造业(或有较大噪音污染企业),标的9仅用于小区内理发。

四、承租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合法存续的境内企事业单位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五、需要承租方接受的基本条件

1、出租方不保证标的店面的现有装修状况,以标的店面现有的空间面积和移交时的状况出租。

2、承租方需守法经营,维护经营场所及门前卫生。

3、承租方自行办理营业执照等证件。

4、承租期间一切因承租方使用的租赁物进行经营活动而产生的各种税费(包括治安卫生费、市政城管费、税费等),均由承租方承担。

5、承租期间承租方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水、电、气、电信、物业管理费及公摊费用等均由承租方承担。

6、承租方对承租房只有使用权,不得改变用途,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转让。

7、承租方不得改变建筑物结构,如需装修应将装修方案报出租方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8、租赁期满后,该租赁物上装修归出租方所有,原承租方不得拆除、破坏,否则将不退还租赁履约保证金。

9、租赁标的的租赁期限自租赁标的移交日起算。

六、竞价方式:网络一次报价。

七、公告期限:20161230日—2017118

报名截止时间:2017119上午12:00

竞租人应在公告期间到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购买相关竞价文件。

八、咨询电话:0591-873153058731528187891629

联系人:女士、女士、女士;

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2号中山大厦A座二十二层。

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

O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原公告链接地址:http://www.fjcqjy.com/html/fc/1748958295550775118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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